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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原宁夏国资委纪检组诬陷他人的事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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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1-10 01:08: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三、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1、经聂惠军同意,2014年,环科院先后在三八妇女节、端午节、元旦、春节时,给环科院46名职工发放过节费21.826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中央八项规定主要是针对是针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事业单位而言的,主要目的是减少三公经费开支,减少三公经费开支,禁止铺张浪费、挥霍奢侈的。中央六条禁令明确要求“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作为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都有明确规定的用途的。这也不是年终突击花钱,而是正常的职工福利,为什么就不能发?那么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计提出来是干什么的?计提出来有什么用?那《公司法》、《工会法》还执行不执行?2014年宁夏环科院年均职工人数56人,平均每人全年的职工福利才是3897元,并不是很高,还没有达到民族团结奖的标准。是超标准发了还是不能发?那么发的标准又是多少?2016年之前,全国公布此类问题的违纪行为,全是行政事业单位,没有一家是企业,因为此类问题不涉及企业。

  2、2014年9月、10月和2015年3月、7月,聂惠军先后4次到江西井冈山、云南丽江、新疆乌鲁木齐、广西桂林等地公款旅游,相关费用1.25万元在环科院报销。

  事实与理由:

  2014年9月、10月和2015年3月、7月,我和单位几个人先后到江西、云南、新疆、广西等地是与江西、云南、新疆、广西省环科院对接业务,在江西环科院专门召开业务对接会;在乌鲁木齐不仅对接业务还参加环境项目的投标,期间到井冈山是江西环科院、井冈山环保局组织的项目对接交流,费用都是组织单位出的。作为国有企业我们是要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但是业务工作需要,必须要加强对口单位、客户的对接交流,以此来提升宁夏环科院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生存能力。在这件事上我们并大手大脚、奢侈浪费,报销的是正常的差旅费,并没有报销景点的任何费用。

  3、2014年4月、2015年4月,经聂惠军同意,环科院先后3次邀请环评专家、外协单位领导到沙湖、影视城等区内景点游览,花费公款8740元;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环科院职工王春霞、马涛、孙强等12人,先后6次借培训之机,绕道或专程到四川成都、云南丽江、海南三亚等地旅游,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5.1864万元经聂惠军审批后在环科院报销。

  事实与理由:

  宁夏环科院的技术人员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缺乏经验,我们请中国环科院、浙江等省的专家及技术实力强的专家来给我们指导、评审、实地勘察,目的是提升我们的技术质量、提高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他们来到宁夏,有的就是实地指导沙湖流域污水治理的,不请他们进去看一看,作为任何一个人人情也说不过去。环保政策性强,政策变化大,技术要求高(每年注册环评工程师必须参加完规定的学习内容才能延续个人资格证书),各行业类别的培训多,几乎每月都有,为了控制培训次数,环科院内部规定,谁先完成任务,谁有优先培训资格;哪个部门先完成任务哪个部门有优先培训资格,以此鼓励创收,调动职工积极性,也是一种激励机制。至于借培训之机旅游我不知情,凡是旅游的门票等费用我从来没有给他们报销过,也没见他们拿来过。更不可能是公款出国旅游,培训的差旅费按规定是应该给予报销的。

  4、2015年9月,聂惠军使用院内公务车丰田v8(车号宁a69959)送女儿到兰州上学,车辆费用2600元在环科院报销。

  事实与理由:

  2015年下半年,从中央到地方已实行公车改革,自治区各厅局的行政单位才开始拟定公车改革方案,事业单位的公车改革还没有开始,环科院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用自己私家车跑公事的业务员每人每月发车辆补助1500元,对有私家车既私用又公用的两名副院长每人每月发放车辆补助3000元,不论凭票或领取补助不得超过这个标准,企业公用车辆实行派车制度,我没有私家车,没有领取车辆补助,这种临时规定是在等待国有企业车改的政策。2015年7月,计划到兰州对接一家安评协作单位(2014年上半年已去联系过一次),工作忙就拖到9月份,也让我女儿等到了9月份,顺路将她带到了学校。头天下午走的,第二天下午回来,期间没有发生那么多费用,2600元的是司机的报销费用,肯定还有司机因公以往的其他费用,我个人没有那么奢侈,这就是真实的实际情况。当时国有企业的车改政策并没有制定下发执行,企业都在等待这个政策落地。

  5、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聂惠军先后多次虚列开支套取公款共计59.5万元,用于向有关单位29名公职人员赠送礼金、礼品、购物卡。

  事实与理由:

  环保是新型产业,起步晚,发展快,社会上环保行业内的专家很少,宁夏就更少,行业专家大都在体制内;环科院技术人员全是年轻人,有基础、学习能力强但没有经验,为了企业的生存发展,为了尽快提升这些技术人员做项目的能力,提升环科院的整体技术水平,根据具体项目需要,我们从体制内随时聘请了一些环保专家,来给我们的项目做指导、咨询、审核、讲解、评审、修改等工作,这些人都是利用晚上或节假日休息时间在家或来环科院加班做这些工作的,次数多了,不能不给人家发一些咨询费,不能让人家白干活;但是这些人是体制内的,按规定不能在企业签字领钱,他们也是为了帮助我们国有企业尽快上台阶,我知道,环保系统其他人给私人企业干这些活,他们应得的报酬应该要比这高出十多倍都不止,所以他们的目的不是贪图钱财,而是为了诚心诚意帮助我们企业。所以只能用其他方式做了账务处理;这是最真实的实际情况。他们既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也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更没有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这种咨询费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该不属于收受礼金,更不属于受贿,因为它不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也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客观事实。因为账务很难处理,所以还有一部分是我用自己的钱付的,因为有的人是我多年的同事、朋友、领导,他们生病、住院、做手术,我去看望或者因为忙没有时间去看,没有时间买东西,就放了一点钱,这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正常的礼尚往来,也并不影响他们公正执行公务。因为他们即不管项目,也不审批项目,与环科院的业务没有任何交集,更没有让他们为我个人办理任何事情。也有的人我根本不认识,也没见过面,在纪检组的威逼利诱下只有胡编。

  6、对环科院其他人员公款购买、赠送里礼品礼金230万元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事实与理由:

  其他人员购买礼品、赠送礼金我不可能知道的那么清楚,环科院的财务账上也没有给任何一个人报销过礼品、礼金。按照规定企业有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或销售费用),这是每个企业都有的,不是我们一家企业有,他们报销的是正常正规合法票据,并没有礼品、礼金票据报销的情况。并且230万元数字肯定是不真实的,这个数字是哪里来的、怎么来的我也不清楚。这纯粹的无中生有、无事生非!我估计是把单位两年多来所有的办公费、业务费、就餐费、营销费等全拿来充数,给纪检组的成绩单凑数字,给自己脸上贴金!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不一样,靠项目收入维持正常运转,做每一笔项目,从捕捉信息、跟踪服务、洽谈竞争、签订合同、项目落地、组织资料、现场调查、公众参与、撰写报告、技术审查、技术评审、出具报告文本到存档复查,哪一个环节不发生费用?咨询服务业又与制造业的成本费用构成又不一样,大部分都是人力技术咨询费用,难道这些成本费用都是虚构的?两年营业收入加科研收入共计6、7千万,200多万的办公费、业务费、营销费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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