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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暴力抢劫团伙至今仍逍遥法外 谁是幕后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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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0 01:53: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为一名享有盛誉的书法家,年过花甲的张XX做梦也想不到,他到重庆南川的一次访友之行会成为一场永远也无法忘却的噩梦!

        2017年3月中旬,张XX来到重庆南川,寻访其在当地的好友杨XX。杨XX热情款待,陪伴张XX四处游历重庆及周边的大好河山。3月18日,两人去了革命圣地遵义,并拜访杨XX在当地的好友。3月19日,两人返回南川。遵义之行让两人兴致高昂,遂一同前往一处叫“卡滨纯K”的歌厅放歌。

        刚落座,杨XX认识的一位昨天还一起吃饭的叫傅其平的人打电话过来,杨XX告诉他自己在“卡滨纯K”。十分钟左右后,傅其平再次给杨XX打电话,杨XX告诉了傅其平包厢号。

        噩梦由此拉开序幕:

        几分钟后,傅其平带着一帮气势汹汹的壮汉(事后证实均是有犯罪记录人员)冲进了包厢。杨XX刚招呼一句:“其平,过来坐”,傅其平手中的啤酒瓶就在杨XX的头上开了花。紧接着,其他壮汉一拥而上,啤酒瓶、玻璃杯、拳头、脚尖轮番上阵,不停地向杨XX身上招呼。

        张XX回过神以后,站起来试图劝阻。刚一开口,一个玻璃杯就飞过来砸到他的手臂,紧接着又是一个玻璃杯飞过来,正好砸在嘴唇上。当即就把他的门牙打断一截,相邻几颗牙齿被打松,嘴唇破裂,血流如注。

        傅其平状若癫狂,一边行凶,一边叫嚣:“公安局局长助理操平就是我大哥,今天晚上只要不把人打死,就没得事”,“许晓峰也来了,正往这里赶,”

        傅其平等人行凶期间,进来两个KTV的服务员,一男一女,说“我们把玻璃渣给清扫掉,免得一会儿扎着你们”。

        服务员收拾了地上的玻璃渣后就退出去了。傅其平又指着张XX,对其他人下令:“把这老头押出去。”遂马上过来两个大汉,将张XX押了出去。

        这时,杨XX已经被打昏迷。傅其平等人又用啤酒将他浇醒,继续用酒瓶酒杯、拳头脚尖进行殴打。傅其平一边殴打杨XX,一边说你拿5000元出来给我的兄弟们喝酒,我就不打你了。(杨XX事后了解到:傅其平在公安机关声称,其曾经在杨XX前岳父去世时,送了5000元的人情钱。现在他认为杨XX把他耍了,没给他办事,所以他殴打杨XX把人情钱要回来。)

        杨XX当时已经被打昏过一次,再被打下去能不能保命还是未知之数。万分恐惧之下,赶紧老老实实打开自己的钱包,数了5000元钱交给傅其平。傅其平收到钱后,笑道:“今晚请兄弟们喝酒的钱有了”。话音未落,再次一酒瓶狠狠将杨XX砸得昏死过去,然后带着一帮人扬长而去。

        在整个行凶过程中,以及傅其平等人扬长而去之后,KTV都没有任何人报警。

        案件发生后,南川区公安局西城派出所竟然在3月21日先是以治安案件进行立案,为此引起多方舆论哗然。3月31日,西城派出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本案立案侦查。

        在此期间发生了一件很值得玩味的事情:

        2017年3月20日,也就是案发后第二天晚上十点多钟,西城派出所所长张小兵带着一个副所长,来到张XX居住的酒店房间,劝其和解,并说已经有人在做杨XX的工作,本案尽量和解。张XX信以为真,就说如果杨XX同意和解,自己也没意见。第二天,张XX见到杨XX,才知道根本就没有人劝杨XX和解。

        4月1日,西城派出所将傅其平、付伟科、谈红刑拘,其他人员未予追究。4月28日,该三人全部被取保。

        2017年7月4日,南川区公安局以傅其平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在起诉意见书中,竟然只起诉傅其平一人,而对付伟科、谈红另案处理。

        张XX和杨XX对警方的做法感到非常的疑惑和愤怒,提出以下疑点:

        1、傅其平在暴力殴打杨XX后,逼迫其拿出5000元钱,为什么不给定抢劫?虽然傅其平称其之前送的是5000元人情钱,但是,第一:人情钱是傅其平自己主动送的,杨XX没有告知他自己前岳父去世的消息。是傅其平自己从第三人那里知道消息后,主动去送的人情钱。第二:钱送出去以后,就不再是自己的钱了,而是别人的钱了。第三:只有傅其平自己一个人说是送了5000人情钱,但杨XX等四人都证实傅其平送的是2000。

        因此,傅其平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警方为什么只以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呢?。

        2、傅其平等人经过预谋,在公众场合聚集多人对两受害者实施长时间的暴力殴打,劫取钱财,属于性质极其恶劣的严重暴力犯罪。而且,付伟科还是刚刚刑满释放不久的故意杀人犯(死缓,后改为有期徒刑19年),再次犯下暴力罪行,其对社会的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也没有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在这种情况下,警方竟然将三人全部取保候审!

        傅其平和付伟科、谈红共同实施犯罪,共同在案,且目前均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并未逃离公安机关的控制。这种共同犯罪案件,当然应当一并移送审查起诉。警方的另案处理没有任何理由。相反,另案处理会导致与本案相关的一些重要事实因缺乏法庭对质而无法查实,从而存在宽纵犯罪分子、不能罚当其罪的风险,也必然导致案件审理质量严重下降。

        3、在KTV的暴力殴打行为持续时间长,动静大,中途还有服务人员进来收拾玻璃渣。但是,KTV方面为何在从行为发生到警方到达这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竟然没有人报警?加之傅其平在实施暴力行为时扬言的公安局局长助理操平,公安局干部许晓峰都会来坐镇,只要不打死就没事。这不能不让人联想KTV的反常行为和傅其平的狂妄叫嚣之间的关联性。

        公 安 机 关伪 造现场照片,试图将严重的暴力行为篡改为轻微的肢体冲突。

        案卷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照片共六张,其中案发歌厅外景照片两张,案发现场四张。

        案发现场照片显示,地面干净整洁,两个茶几上酒瓶酒杯摆放整齐,在两个茶几中间地面上有一个瓶嘴粉碎、瓶底大部分完整的啤酒瓶。

        从案发现场照片显示出来的信息来看,只有一个碎瓶,且茶几、地面整洁,施暴行为并不严重。

        但实际上,施暴人员在杨XX头上敲碎的杯子、啤酒瓶至少在十个以上,沙发上、地面上到处都是玻璃渣,茶几上一片狼藉。警察到达现场后,让张XX与杨XX坐在原位拍摄了照片,但这些现场照片并未在案卷里显示。

        证人张学忠、陈庆忠表示:到现场后看见地面、沙发上到处都是玻璃渣,茶几上一片狼藉,还放了一个凳子。

        证人杨厚伦表示:到现场后看见地面有些打碎的啤酒瓶子,警察来了后照了相。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办案人员伪造现场照片,试图将真实现场情况显示的严重暴力犯罪篡改为轻微暴力。

        警方出警,身上都带有执法记录仪,到达现场后会对现场情况及在场人员进行拍摄取证。回到单位后,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内容会存入公安机关的资料数 据库。如果能将当晚出警警员的执法记录仪拍摄内容调出,一经与在卷的勘验照片比对,相关警察徇私枉法、伪造现场的证据将铁证如山。

        2018年9月下旬,本案指令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异地复查本案,在复查本案时,办案人员对张XX进行询问时,虚构本案另一当事人杨XX向公安机关供述虚假情节,诱导张XX作倾向性询问笔录,干扰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庇护。办案人员这种虚构、诱导的询问方式,就是要诱导承认本不存在的事实,目的是为犯罪嫌疑人开脱或降低罪行。(有录音为证)

        例如:办案民警在询问张XX时称,杨XX向公安机关说是请张XX来帮忙协调遵义的事情,而事实上,在前期公安机关笔录和后期复查过程中,杨XX从未讲述过此话。(可查阅卷宗)

        这不能不让人合理怀疑,难道本起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真的是有公安人员做幕后保护伞?

        南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涉嫌对犯罪份进行包庇和袒护

        1、傅其平纠集多人到公共场合,围殴两被害人,时间长达二十五分钟,现场一片混乱。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进行认定,而故意忽略傅其平等人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的事实,也罔顾受害人无辜被打已经充分证明傅其平等人逞威风、耍流氓的主观心态,然后以轻微伤的后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来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故意以法律适用方面的技巧来达到袒护傅其平等人的目的。

        姑且不论本案具体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仅从不起诉决定书的表述来看:傅其平经预谋,带领多人先后进入包房,一进入包房没两句话就开始了对两被害人的围殴,时间长达二十五分钟。这充分表明傅其平等人在公共场合行凶时间长,主观恶性严重,造成的公共秩序混乱是显而易见的。其对完全无辜的人多次用啤酒瓶、玻璃杯进行砸击,也充分证明了其主观上逞威风、耍流氓的心态。

        以上充分证明傅其平等人的行为既属于故意伤害,也属于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这种想象竞合的情况下,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傅其平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刑事责任,才是正确的做法。

        2、傅其平等在围殴两被害人的情况下,胁迫杨XX交出5000元钱,属于非常明显的抢劫行为。南川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未予认定和追究,明显属于对傅其平等人的包庇。

        傅其平等人第一次将杨XX打昏后,用啤酒将其浇醒,胁迫其拿出5000元。杨XX在这种情况下拿钱出来,是非常明显的在被暴力殴打之后、胁迫之下被迫掏钱换平安。傅其平以这种方式从被害人处获得5000元钱,这不是抢劫还能是什么?

        至于傅其平声称的要回人情钱的辩解,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3、南川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行文方面充斥着对傅其平的包庇和偏袒。

        第一,不起诉决定书主要篇幅在于描述杨XX是如何“言行不一”,而对于傅其平等人怎样实施暴力行为、怎样劫取钱财却是一笔带过。姑且不论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是怎样作出这样认定的,这样的不起诉决定书,针对的究竟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有这样的不起诉决定表述方式吗?

        第二,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怎样认定傅其平送的礼金是5000元的?在案证据仅有傅其平的供述称是送的5000元礼金,而当时在现场的杨XX及三位证人均一致表示当时傅其平送的是2000元礼金。这样1:4的证据对抗,被害人很想知道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是为什么采信了单一的口供,而不采信互相印证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这是赤裸裸的、明目张胆的对傅其平的包庇和偏袒!

        第三,在傅其平是怎样获取到5000元钱这一关键事实上,南川检刑不诉(2018)3号不起诉决定书是这样表述的:

        “杨XX被打之后,退还5000元给傅其平。”

        按照这样的表述,倒显得是杨XX承认自己骗了傅其平一样!可是这样表述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这么一个事实:如果没有傅其平胁迫索要这么一个原因存在,怎么会有杨XX“退还”5000元钱这么一个结果发生?南川检刑不诉(2018)3号不起诉决定书为什么要玩弄文字游戏,不在文书中阐明傅其平是怎么要求杨XX拿钱这么一个重要事实?

        4、南川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背后有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的指手划脚。

        被害人获悉,南川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本案时,收到了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下称“三分院”)针对本案的一份书面指示,这份指示对不起诉决定的出炉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而按照法定程序,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就是由三分院进行审查!据被害人了解,南川检察院根本就没有向三分院就是否起诉、如何起诉进行过汇报。那么,三分院的书面指示就是胡乱插手下级检察院办案,是在“乱来”!

        5、因不服不起诉决定而召开的听证会上,原办案检察官李光堂的发言,将南川区检察院对傅其平的包庇和偏袒暴露得淋漓尽致。

        听证会上,两被害人的代理人,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指出:

        傅其平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小题大作,逞威风,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竞合犯。

        李光堂竟然称:傅其平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公共场合对杨XX、张XX进行殴打符合社会一般人的处事方法!

        由此可见,为了替傅其平脱罪,南川区检察院强词夺理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张斌律师指出:傅其平纠集多人以暴力殴打的形式将早已送出去的、不属于自己所有的钱财“取回”是确凿无疑的抢劫行为。

        李光堂竟然称:傅其平用暴力行为将被杨XX骗取的钱财取回,不应被认定为抢劫。

        张斌律师指出李光堂的发言完全不负责任,并要求李光堂说明认定杨XX骗取钱财的认定理由,即实施了哪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傅其平是怎样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钱财的。张斌律师同时反问李光堂:杨XX答应帮忙协调是在2017年年前。难道杨XX能未卜先知,知道自己前岳父会在2017年3月12日去世?会未卜先知知道傅其平会来送礼金?李光堂无言以对。

        6、三分院的复查决定显然属于错误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这也再一次印证了背后有人在指手划脚

        三分院复查认为傅其平拿回5000元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认为是抢劫,同时三分院认为5000元的人情钱明显高于当地的人情往来,以此来证明傅其平只是要回自己给予杨XX请求其帮助协调工程款的报酬,不属于抢劫。第一,傅其平送给杨XX的人情钱只有2000元,且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而杨XX交给傅其平5000元是在被打无奈情况下的行为,傅其平的行为当然属于抢劫。第二,在听证会上,傅其平自己都叫嚣其是资产过亿,那么对于这样的人,当然不能按照当地人情往来的标准进行衡量。第三,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送出去的钱就已经转移所有权,傅其平将钱送给杨XX后,就属于杨XX的资产,再通过暴力的方式拿回,那就是抢劫。综上可以看出,三分院的复查流于形式,罔顾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对傅其平等人的犯罪行为恣意放纵、百般包庇。这也再一次印证了三分院确实有人在背后对这件事情指手划脚。

        重庆“打黑除恶”已经过去好几年,重庆的社会治安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我们知道,任何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够坐大,是因为其背后有这样那样的保护伞!这其中,警方的保护伞最有用!我们目前不能轻率认为重庆市南川区存在黑恶势力,但如果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的背后出现了公安人员的影子,那么,距离黑恶势力浮出水面也就是旦夕之间了。

        我们必将持续关注迷雾重重的南川“3.19”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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