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木猫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534|回复: 0

乐清市芙蓉变电站高压线横跨村庄,村民安全谁来保障?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6-14 02: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芙蓉镇五个行政村“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村民代表蔡昌道。我们村民祖祖辈辈都是生活在这个村庄里,因芙蓉变电站新建的高压线路横跨村庄房屋,已经给广大村民日常生活造成不便,更威胁到村民人身安全,希望温州市政府、电力局等相关单位将山外村房屋搬迁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赔偿损失。

  2019年2月11日,我们向政务服务平台反映“请求环保部门责令温州电力局依法承担责任”事项,要求对方把我们的房屋搬迁出“电力线路保护区”。对方答复称:该段线路为1995年己经建成的220千伏塘温线线路,属于原来已经存在的架空电力线路,其保护区亦为原来存在的保护区。因该工程跨越芙蓉镇五个行政村涉及家庭近百家,危害人员400多人,220千伏电力线路单塔双线四芙4U17线、四雁4U18线、31#塔段高压输电线路廊道直到芙蓉变电站、该电力走廊之内己建成房屋,属于特殊情況,经设计部门现场核实后,利用老线路廊道属于唯一线路通道。通过提升杆塔高度、提高杆塔强度等措施,建成后新线路相比原线路对地距离増加约12.5米,完全可以保证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我们认为,电力部门对线路进行扩建,实际上是新建了一条线路,《环境影响报告表》之表1.1“工程的构成及规模”中,项目的性质是“新建”。即使“属于特殊情况”,电力部门也得与我们达成“跨越房屋协议”,而且,芙蓉镇政府不得批准我们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拆建房屋,造成我们的后世子孙特别是幼儿和老人,只能受电力线路危害,被高压电力磁场辐射危害至终生。

  一、法规明确规定,即使“属于特殊——情况”,电力部门也应当与我们达成“跨越房屋协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可见,法律规定以“不得跨越”为原则,以“跨越”为例外。“例外”的前提条件是“特殊情况”和“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根据《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包括“与个人签订协议”。所以,即使“属于特殊情况”,也得与我们“达成协议”,被报告人的高压电线路擅自跨越我们的房屋违法。

  二、“电力线路保护区”侵害我们的在先权利,芙蓉镇政府批准在原址上危房翻建是违法。

  1、《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不得烧窑、烧荒,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众所周知,我们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承包地等权利设立在先,芙蓉变电站的高压线跨越时未与我们达成协议,现反而划定“电力线路保护区”,强令我们“不得这、不得那”,严重影响我们的正常生产生活。比如:村民林加财危房翻建逼迫与电力部门签订、危房翻建正在220千伏单塔双线四芙4U17线四雁4U18线31#——32#、电力走廊之内.正在翻建的房屋,被迫与电力部门签订《电力设施安全协议书》,被强加很多义务,增加很多成本,极不公平。所以,高压线跨越我们的房屋,限制了我们生产生活的自由空间,是对我们合法权利的侵害,危害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根据相关规定第十一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芙蓉镇政府批准部分报告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拆建房屋,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部分报告人的新房处于危险之中,危害后世子孙。特别是有些危房拆建,芙蓉镇政府应当借机搬迁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它处安置。

  三、请求责令当地政府把我们的房屋搬迁出“电力线路保护区”

  长期生活在高压线下,给我们的心里造成巨大的压力,在恐惧中度日如年,直接影响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我们迫切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把村民搬迁出“电力线路保护区”,消除隐患,还给百姓一个安宁的日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