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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一宗土地引发争议,相关部门处理决定出尔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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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1 04: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湛江雷州一村庄使用了几十年的700多亩土地,历经周折,遭邻近五村争占,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岀尔反尔,各村“以理据争”。

据了解,争议的土地“三升港”是广东省雷州市雷高镇山后村委会村民祖辈的作业地,位于南渡河堤坝渡仔排洪河路段东侧,总面积782.8亩。



事实与依据

解放前,该地由山后村围海生产食盐与养殖鱼虾。1951年,山后村将“三升港”建为18座纳潮水闸,8座放水闸的大渔港,用于渔业生产,并在该地上建起四座茅草房居住。

1957年,先锋公社在“三升港”建设了双溪盐场,由于经营不善,1960年,倒闭了。此后,“三升港”继续由山后村生产经营。

1973年,调风公社将“三升港”开发为农田,并组织了扶柳、肖家、黎陈、大群、山前、雷高、卜仁里等村庄的群众在在“三升港”的堤坝上修建了一条副坝。当时,山后村干部、群众极力阻止未果,致3人被关押。

1974年,海康县农林水办公室作出分配方案:花桥河堵口(即主坝东),以前已开荒耕种的土地原则上谁种谁有。

1975年,调风公社擅自将“三升港”土地分配给大群村、山前村等五村作为农田使用。由于盐份大,不能种植农作物而搁置,尔后,交回山后村继续使用。

1980年,第七号强台风冲毁渡仔副坝,山后村花巨资修缮,继续在“三升港”作业。

1986年,雷高镇人民政 府担保贷 款,动员大群、山前等五村强行将“三升港”开发成虾塘,并由以上村庄养殖专业户承包 养殖。山后村再次制止,书面要求雷高镇人民政 府解决未果。

1988年,雷高镇政 府担心贷 款回收问题,收回以上虾塘,重新发包。2011年,镇政 府将收回的虾塘退给各村。随后,各村又将虾塘承包给个人养殖至今。



争占的理由

大群村、山前村、雷高村、黎陈村、卜仁里村等五村为了获得“三升港”土地非法权属,口口声声坚称:1975年,该土地系调风公社分配所得,但在公堂上无法提供相关土地使用证据。又与1974年海康县农林水办公室分配方案相抵触。况且,调风公社是否有权力任性分配土地使用权呢?

然而,1983年,海康县人民政 府断章取义,作出海府发〔1983〕66号——关于雷高公社请示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指复,提出:“对三升港的处理问题,仍然要维持县社统一调整划分的现状,维护当时各应分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意见,并要求落实。但该文件有悖于事实,海康县人民政 府与雷高公社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三升港土地权属问题作出确权处理,仍由山后村继续使用至1986年。



政 府处理决定出尔反尔

山后村为了维护该村的权益,多次强烈要求市政 府依法确权“三升港”土地使用权属。

2004年2月9日,雷州市人民政 府文件——雷府〔2004〕11号,作出了关于雷高镇山后村委会与大群、山前、黎陈村委会及雷高、卜仁里村对“三升港”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一、将争议地782.8亩土地全部划归山后村委会集体管理使用。

二、争议地上的附着物和构筑物,由大群、山前、黎陈村委会及雷高、卜仁里等村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处理完毕,把土地交由山后村委会集体管理使用。

上述五村不服,向湛江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2004年6月16日作出湛府复〔2004〕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撒销雷府〔2004〕11号处理决定。2、由被申请人(雷州市人民政 府)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山后村不服,2004年7月21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11月11日作出〔2004〕湛中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维持湛府复决〔2004〕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5年,山后村向雷州市人民政 府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重新依法确权处理。市政 府虽然承诺尽快处理,但久拖不决。

2007年,雷州市人民政 府违规征用山后村土地,建造纸厂项目。山后村联名到省政 府信 访。雷州市委、市政 府指派时任市委常委周坚、副市长陈小河、法制局长肖天寿、国土资源局长吴福春、综治办主任符国、调处办主任、雷高镇党委、政 府等领导,召集大群、山前等五村干部、群众代表会议,并到争议现场勘查,充分肯定雷府〔2004〕11号文处理“三升港”权属的正确性。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9年7日29日,雷州市人民政 府作出不合理的处理决定:

一、将争议地使用权按照现争议各方使用现状分别划归各方管理使用,即将大群村虾塘1号~6号塘共199.92亩确权给大群村委会使用;将下海村虾塘44.2亩确权给下海村委会使用;将雷高村委会虾塘1号~4号塘共117.1亩确权给雷高村委会使用;将山前村虾塘1号~3号塘共计135.1亩确权给山前村委会使用;将卜仁里村虾塘1号塘39.8亩确权给卜仁里村使用;将黎陈村虾塘1号~7号塘共253.4亩确权给黎陈村委会使用。

二、争议地上的虾塘塘埂、道路、引水沟等保持利用现状,不得改变。

由此可见,雷州市现届领导未按“三升港”土地之建设方、修缮方的使用事实与历史事实;同级政 府领导不按往届领导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轻率地作出了不合理、不合法的处理决定,不但严重侵害了山后村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政 府的公信力。

为此,山后村村民强烈呼吁雷州相关部门进一步勘察,尊重历史与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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