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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谁在践踏法律的公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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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谁在践踏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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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08: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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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对于郑州市金水区锦艺金水湾一期观澜苑业主张先生、朱先生王女士等业主来讲遇到了一件特别苦恼和郁闷的"怪事":
事情起源于两年前,朱先生、王女士等几十户业主在三四年前共同阴差阳错的购买了锦艺带有腰线的房子,腰线层的阳台与卧室窗户严重影响了房间通风采光效果,本来就很窝心,朱先生等经过数次与开发商维权沟通均无疾而终,愤怒而无助的业主一纸诉状将锦艺告上了法庭,诉求内容除腰线赔偿外还包括锦艺在合同上关于延期登记违约金之赔付,历经九九八十一难,经过数次调解、开庭、业主们穿堂过会一审二审均以胜诉结束,并于2019年元旦前夕顺利拿到了关于对开发商两项诉求的赔偿款,事情本来是告一段落了,然而就在二审六个月的反诉期即将到来之际,2019年的5月中旬,业主们惊奇发现他们都收到了郑州中级人民法 院传 票,关于延期登记判决事项,锦艺不服原判结果,朱先生等人均被锦艺反诉了,更让人不可思议的事情接踵发生了:
同样的案情审判结果出现了四个极端:一、在一份神秘文件的精神指导下,被分到郑州中院的部分业主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判,改判开发商胜诉,意味着业主要返吐之前赔偿款;二、被提审到省高院的一位业主案件,以锦艺撤诉告终,锦艺理直气壮要状告业主,因何灰溜溜撤诉呢,省高院为何不愿意伙同郑州中院一起出 台判决结果呢,您好奇否?三、再审判决结果出来时,有两位业主的判决书,前后判决自相矛盾,先是维持原判,又驳回原判,继而郑州中院直接用了一个不符法理常规的"补充协议"纠正他们的判决结果,说是"维持"、与"驳回"两字出现了笔误,这个史无前例的解释果然很嘻哈,您知道为何会前后矛盾不?! 四、锦艺观澜苑业主判决出 台后一周,位于郑州二七区一小区,与锦艺朱先生等业主判决结果出现了又一大相径庭结果,郑州中院鉴于前期判决做的有些手软,对二七区业主判决采取各打五十大板政策,业主与开发商各付百分之五十责任,这个判决有何根据,您诧异不?
您看至此,肯定会疑云丛生、一切的一切因为什么呢?深究之,事情之诡异令人唏嘘不已,缘何呢?且听我细细道来:
案件描述--
房女士于2016年购得由锦艺集团开发的位于文化路连霍高速的锦艺金水湾一期住宅,并于2016年5月15日与其开发公司河南锦家置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按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开发商需要在2018年2月28日(也就是交房后60天内),将办 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资料报送到郑州市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如开发商在约定时间内未报送上述申报材料或报送材料不齐未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按日向业主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0.5的违约金。
锦艺金水湾最后是"如期"交付了,不过有印象的朋友应该记得,因为品质的缩水,金水湾一期观澜苑交房的时候发声了激烈的维权,这姑且先不说。
资料显示,2018年11月23日,锦艺将金水湾观澜苑的首次登记资料递交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并予以登记接收,但尚未受理,直至2018年12月12日,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才对锦艺所递交的首次登记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了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从合同约定的2018年2月28日,到2018年12月12日,将近10个月的时间了,合同上的白纸黑字,锦艺明显是违约了!
锦艺金水湾业主将锦家置业告上法庭,证据确凿,一审二审,郑州中院均判决业主胜诉,并有部分业主已经拿到了锦艺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本来顺理成章的事,结果来了个"神转折"。
先是一张来自据说来自法 院内部的会议文件流传出来。
这个文件,据说是郑州中院内部出 台的会议意见,待会咱细说。
在这份文件流传出之后未久,锦艺金水湾胜诉业主就接到了法 院的传 票,锦艺对已经执行的判决不服,要求再审(再审,说白了就是对认为之前的裁决出现错误,重新审判)
可能是在这份所谓"内部流传文件"的"意见指导"或"无形影响"下,郑州中院再审,判决本已经拿到违约金的业主败诉,锦艺打败了业主!而业主到手的钱,意味着都要退还给锦艺了!
这大概是整个案件的过程。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第一、我们先来看看那份法 院内部流传的文件,到底合理不?
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正确适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严格适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 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 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 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 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 院审核。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明确看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仅能个案使用,不能普遍使用,个案使用需要由高院审核,必要时报请最高院审核。
而郑州中院自己一个会议意见,基本上是勒令本级和下级法 院类似案件都要适用。这是多大心,才能做出这样的决定啊!!
第二、这份文件出现的时间背景很微妙。
该项意见出现时间是在郑州地区大部分开发商出现大规模违约情况,面临赔偿巨额违约金,而该项意定义的时间段涉及到很多楼盘的违约金,牵涉到几万购房者的利益!
有律师表示,该项意见在郑州法律界耳闻过,但是从没有见过真容,据说该意见只能在法 院系统流传,不能让律师和购房者见到,背后的故事,只能留给大家自己去猜想了。
而现在,该项会议意见确实在郑州地区发挥着作用,凡是业主申请逾期办 证违约金均被驳回,开发商又一次战胜了法律!!购房者的利益,再一次被无视了!!
第三、再来回到锦艺金水湾的案子上,锦艺真的是无辜的吗?
锦艺金水湾的案子,锦艺能翻盘的几个关键点,大家看看合理不?
1、 办 理房屋初始登记的条件。
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是开发商给业主办 理房产证的前置程序。有两个资料是必须具备的,一个是工程竣工备案表,一个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按合同约定,锦艺是要在2018年2月28日(交房后60天内)完成初始登记的,但锦艺是什么时候拿到竣工备案表和测绘报告两大必备资料呢?
首先,金水湾观澜苑的交付时间是2017年12月31日,但直到2018年1月12日,锦艺尚未取得竣工备案表,并导致了业主的直接维权,其交房本来就是违规行为,为何没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其次,锦艺于2018年11月份才拿到测绘报告,怎么可能在2月28日前完成初始登记?而无论是竣工备案表还是测绘报告的取得,分明就是锦艺自身原因所至,没有存在所谓的不可抗力因素。
2、 锦艺所谓的登记受理主体的变更。
2016年8月19日,房管局出 台相关文件,通知不再受理初始登记的办 理,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这个成为法 院给锦艺翻身的一个关键因素。但事实呢?
我们拿房女士的例子来看,其合同签订时间是2016年5月15日,而早在此之前,就已经出 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开始颁布并推行,锦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开发商,对此难道完全没有预判?
而且,从房管局出 台相关文件,到合同约定的2018年2月28日前办 理初始登记,有一年半的时间,锦艺没有对合同做任何补充协议或者解释说明,这不充分表明了锦艺是接受合同的约定时间!
综合来看,锦艺所谓的证据显示并非不动产登记政策变化导致其无法办 理相关手续、递交登记资料,而系锦家置业自身原因导致。
3、 一个失误,是"真失误"还是假失误?
看下图,郑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这个大家自己去想象吧,我就不多说了,我就想知道是"真失误"还是"假失误",法 院内部发生了什么?
4、
5、 最高院的特例!!
在锦艺金水湾几十名牵涉到上诉的业主中,再审程序,有一位业主直接分配到了省高院,结果,锦艺撤回了对该业主的上诉。
也就是说,同样的案情条件,郑州中院推翻了自己前两次审理的判决,而分配到省高院的那一例,锦艺撤回了再审申请,维持了业主胜诉的二审结果,案件到此为止,业主也不用退钱了。
一个中院,一个高院,孰对孰错?省高院为何让锦艺撤诉?如果中院的再审判决公正合理,高院为何没有与中院保持一致?其中猫腻,细思极恐。
但最苦的是本来面对开发商就是弱势群体的老百姓了。大家借助法律,本来是相信公平公正公义,相信法律能为老百姓伸张正义的,而无辜的金水湾一期业主,在经历了一审二申胜诉、再审败诉的情形下,在国家二审终审制的规定下,真的是走投无路了。
而是不是以后所有的开发商牵涉到违规交房和初始登记的情况,都有了法 院赐予的"护身符"?想想都恐怖!!
最后普及一下什么是再审。根据相关条文,所谓的再审就是人民法 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 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 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 院进行。
再审本身是合理的,但我们想知道,这次郑州中院关于金水湾案例的裁决是不是合理的?一份所谓的内部流转文件的指导意见就能给所有业主"判刑"?志增院 长能出来做个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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