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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干预案后续:纪委介入调查 当事人被上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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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8 19:18: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有媒体以标题:“福建厦门:业主购房后装修 法院干部干预后一纸判决房财二空”,对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一起房产买卖纠纷案,因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市中院)的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为涉案当事人之一背后站台,导致案件最终判决结果进行了大反转进行了报道。此事一经媒体曝光后,立即引起了厦门市中院的高度重视,中院纪委当日就找到反映人吴碧秀了解反映的具体情况。

  吴碧秀称:“厦门市中院找我了解朱荣洪私下干预案件的具体情况,我向纪委提供了相关的录音资 料,纪委让我回家等通知。”

  “在我在家等法院纪委的通知时,朱荣洪也知道其狐狸尾巴巳经露出,就找南安市公安部门的人员找到和我比较熟悉的“中间人”,了解我家里情况是否属实,“中间人”也于9月27日叫我去他家座谈,意思是朱荣洪要与我个人私了解决,要赔偿我个人的所有损失。而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拒绝了南安市相关“中间人”的说情,这些都有相关录音为证。”

  “在厦门市中院纪委介入调查后,我向厦门市中院提交申请,要求暂停执行强制措施。但我万万没想到的事发生了,法院在未对涉案房产采取查封、拍卖等措施的情况下,直接把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至使我正常的出行、住店等都受到了严重影响。”

  “而对此,法院给我的解释是按法律规定办事。但是我不能理解的是难道我有违法乱纪吗?有拖欠他人钱财吗?房产纠纷案不是因朱荣洪对案件干预才使案件最终得不到公正判决吗?难道我就因房子过户一事就成了失信人员啦。”

  对此,华律网王鹏飞律师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时,法院有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以当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时,当事人就可以申请。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5、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6、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本案中吴碧秀购买的房产已经被保全冻结,且存在人为干扰案件判决结果公正性的可能,既然纪委已经介入调查,就应等纪委有了调查结果后再执行才更显法律的严谨性。”

  吴碧秀称:“虽然目前厦门中院纪委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调查处理结果,但我相信在反腐打黑的今天,正义一定会得以伸张,相关人员一定会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目前,吴碧秀仍然没有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立案通知,留给她的只有苦苦的等待,等待她装修过的房子被强制执行、等待相关人员受到法律的惩罚、等待案子迎来再审的一天......

  我们将近一步关注案情的进展!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2日,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的居民吴碧秀(买售人)通过链家地产介绍,与家住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的卖主杨莉红(出售人)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吴碧秀以总价款1725000元购买杨莉红位于厦门市后江埭路98号201室房产,协议签署时支付购房订金20万元,2016年3月5日前支付购房款30万元,同时把钥匙交付买售人先进行装修。合同第十二条“其他约定”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杨莉红)同意乙方(吴碧秀)将本房屋于2016年4月25日到厦门鹭江公证处办 理全权委托公证给乙方,乙方在办 理完该公证委托手续后,即支付剩余房款1225000,甲方答应乙方处理朝南面遮挡房子的树木;如果甲乙双方因工作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办 理公证手续,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公证时间,时间限制在一周内。在合同签订后,吴碧秀的侄女吴美远先后转账支付给杨莉红20万元定金和第一笔购房款30万元,杨莉红将后江埭路98号201号房屋的钥匙交给吴碧秀。

  吴碧秀在收到钥匙后,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

  2016年3月11日,杨莉红(甲方)与吴碧秀(乙方)及链家地产公司销售人员沈碧义(丙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对前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二条“其它”约定变更为:1、甲方与乙方双方于2016年4月25日前,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 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乙方于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成功后马上将剩余房款1225000元转账给甲方,在乙方转款之前,取件单由丙方代为保管,若甲方未收到房款,丙方将取件单交予甲方保管。同时第4条约定,甲方答应配合居委会给乙方处理朝南遮挡房子的树木直至产权转移给乙方。

  吴碧秀称:“我自己在厦门已经有了住房,这回买的这套房子属于比较老旧的小区,价格比较便宜,买来主要是为了把一直居住在福建南安市宫桥镇的90多岁的老母亲和瘫痪多年的哥哥接过来住。因为哥哥一直没有结婚,在买房时就想把这套房子放在哥哥抱养的女儿吴美远名下,以便日后为哥哥养老所用。所以前期定金和房款就从吴美远账户直接支付的。”

  2016年4月25日,杨莉红、沈碧义及吴美远到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房地产交易大厅,后因杨莉红拒绝将后江埭路98号201号房屋过户到吴美远名下,当日未办 理成过户登记手续。

  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一波三折

  2016年5月12日,杨莉红向吴碧秀邮寄了一份《关于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函》,以吴碧秀不配合办 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及不支付购房余款为由,通知其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吴碧秀认为,杨莉红明知道而且前期同意将后江埭路98号201号房屋过户登记到吴美远名下。首先,《买卖定金协议书》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均约定了委托公证条款,自己当时通过链家地产和杨莉红表达的意思就是要将房子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其次,杨莉红在出具收据、收条前即已知晓她收到的定金和购房款均是吴美远支付的。再次,2016年4月24日,自己通过中介告知杨莉红指定过户人是吴美远时,杨莉红当天也未提出异议,且协商同意在4月25日下午办 理过户手续,但没想到25日过户当天,杨莉红突然变卦,如果她24号不同意,自己25号当日完全可以赶到交易大厅。

  “2016年4月30日,我通过中介告诉杨莉红,同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杨莉红要求我在原房价基础上再多支付50万元购房款,不然就不同意过户。因为当初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要求对方先处理遮挡房屋树木后、办 理公证(后改为过户)后我才交付剩余的全部房款,但是对方一点没履行相关义务,在看到厦门房价涨幅比较大后,恶意制造障碍,企图达到变相毁约、收回房屋、现高价转让牟利的目的。”吴碧秀无奈的说。

  在一份杨莉红提交给法院自己和链家地产中介销售沈碧义的通话录音证据中,中介销售称原来杨同意4月25日前,只要房款能交齐可以过户给第三人。而杨莉红称自己只按合同办事,对于之前的其它口头协议均不予认可。

  2016年6月27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下称:思明区法院)(2016)闽0203民初7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双方2016年3月2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2016年3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已于2016年5月13日解除。二、吴碧秀支付杨莉红违约金34.5万元(从已经支付的50万元购房款中扣除)。三、吴碧秀将后江埭路98号201号房屋腾空交付给杨莉红。四、吴碧秀自2016年5月13日起按2600元/月的标准至实际腾退之日支付给杨莉红房屋使用费。

  吴碧秀不服思明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市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吴碧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房产腾空交付给杨莉红,但吴碧秀依约收房并予以装修使用,故应对吴碧秀收房后装修部分的事实予以查明,方才予以处理腾退事宜。并于2018年6月20日下发(2016)闽02民终39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思明区法院(2016)闽0203民初7896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思明区法院重审。

  思明区法院在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11月13日下发(2018)闽0203民初14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已于2016年5月13日解除。二、吴碧秀支付杨莉红违约金34.5万元(从已经支付的50万元购房款中抵扣)。三、吴碧秀将后江埭路98号201号房屋返还给杨莉红。

  2019年6月17日,厦门市中院下发(2019)闽02民终216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思明区法院(2018)闽0203民初14282号民事判决结果。

  案件疑似被人为干预

  吴碧秀称,在案件第一次被厦门市中院发回重审后,自己原本以为思明区法院会尊重事实,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然而思明区法院只是把无足轻重的房租费一项判决结果去掉,又把判决书重新写了一篇给我了。而这一次,在杨莉红的同乡厦门市中院纪检干部朱荣洪的干预下,案件也顺理成章的维持了原判。

  在吴碧秀提供的一段和朋友谈话的录音中,一朋友称:“你的案子肯定得到厦门市中院去审,在厦门市中院就是朱荣洪的天下了,因为他是纪检监察室干部,谁也不愿意去得罪他,像你这样的小案子院领导肯定也不会过问。我们每年都跟他(朱荣洪)合作十几个案件,我们都是几十万几十万的给他,一般我们是五五分成,他不收钱怎么来的钱买别墅啊。你这个案子得准备20万元的好处费。”

  吴碧秀的代 理律师也称,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多次更换审理法官,朱荣洪曾找过主审法官章某、林某玲谈过话。

  “因为我相信法律,也没有那么多钱,最终20万元钱我们也没有送。”吴碧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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