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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原宁夏国资委纪检组诬陷他人的事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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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0 01:38: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四、严重违反廉洁纪律

  1、2014年4月,聂惠军用其妹夫张兵的名字,注册成立了宁夏惠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由徐美荣实际管理。2016年1月,聂惠军、徐美荣将公司出售给商人马吉祥,获利150万元,聂惠军分得1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1、宁夏惠民监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注册人是张兵,张兵是合法的法定代表人,我父亲去世早(去世已二十多年),作为长兄就像父亲一样从他们每个人上学、就业、成家等等每件大小的事都得操心,从2005年开始帮他们开饭馆,帮他们承租平罗县武装部大楼,到鼓励他们注册惠民公司,我从来就没有参与过他的任何经营,没有从中拿过他一分钱,相反为了让妹妹家里负担减轻一些,也为了张兵不要在社会上闲混,我都是借钱、垫钱给他们。刚开始张兵对这个行业不熟悉,能力差,徐美荣是主动要求帮张兵把这个行业做起来的。大约在2014年底左右,徐美荣到我办公室说,张兵那里没业务没收入了,工资都成问题,让我把环科院的监测项目给几个,我当时拍着桌子大发脾气,说:“他们就是关门倒闭与我有什么关系!他们自己不去跑市场,别指望别人帮忙!”。我不想他们盯着做环科院的项目,他们要到市场上自己找项目。

  2、我给张兵、徐美荣做工作,让他们卖掉公司,目的是他们不要再盯着做环科院的项目了,给马吉祥说不要买这个公司,也是担心他还要盯着做环科院的项目,我不想因为张兵是我妹夫而偏袒他,让单位职工怎么看我?这到成了我操纵惠民公司的“证据”!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关于惠民公司最后出售给马吉祥一事,我已经在二审陈述词中详细陈述,让我想不通的是,办案人员是什么心理,惠民公司卖了150万,我就是贪污罪,如果没有卖上这么多钱或者只卖了几万,那我就不是贪污罪了?惠民公司卖了多少钱,我只关心的是张兵借我的钱,把他借我的钱要回来,这难道有错吗?

  什么叫做获利150万?我虽然不知道具体情况,但是每个企业都有它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吧,到底获利多少我不知道,不是我最关心的,我最关心的是把借我的钱要回来。100万也没有打到我的账上,我也没有见过这100万,怎么叫我分得100万?我分得钱在哪里?咋从来就没有进我的腰包?

  3、现在的形势、国家的政策我知道,环科院的外协业务都是各个部门自己组织,2015年初,惠民公司做了几个市场部的项目,虽然价格很低,他们几次来催款,我都没有按时给他们付款,直到半年以后才付的款。惠民公司出售之前,他们找我说他们还给环科院干的几个活,总数在20万元,要我给签合同付款,我为了彻底断了他们与环科院的念想,问也没问,看也没看,卡住一分钱也没有付,直到我停职也没有付过。这都是事实,环科院财务账簿、张兵、马吉祥要款清单都可以证明,如果我贪图私利,为什么还要这么做?如果惠民公司有我的股份,我为什么还要这么做?连我自己都想不通,这是在维护环科院的利益还是在维护惠民公司的利益?

  4、在纪委“两规点”上,国资委纪检组张磊让我交代惠民公司的事,我如实写了书面材料,写了六、七次,每次张磊都不满意,他每次带一个姓耿或姓张的小伙子,一进门抓起材料一看不合他的意,不问青红皂白,俩人上来对我拳打脚踢,将我踏倒在地爬不起来,等我爬起来,又把我按在地上跪在他面前,他脱掉鞋在我头上脸上很抽,每次殴打大约一个多小时,我得用半个多小时才能缓过来爬起来,耳朵一直嗡嗡响,(到看守所每天点名都听不清楚,三、四个月才恢复了一些,,到现在头晕,偶然摔倒过几次)但是他们还不依不饶,临走时交代看管的武警,不准我站着(我平时被指定罚站,不准坐),让我双膝跪在地板上不准动,每次双膝疼痛难忍,浑身大汗淋漓,把衣服都湿透了,每次都要跪四、五个小时直到瘫爬在地上跪不住了,身前两个看管的武警实在看不下去,用对讲机报告几次后,他们才解除这种体罚。

  5、我一出事,在纪检组的威逼利诱下,他们也明白纪检组的意图,反过来都把事情都推到我的身上,先把自己洗干净,不想惹这些麻烦事,就连自己的亲戚,过去帮他们挣上钱了,闭口不谈,都是好人,稍一有事,那都是我的事,在“两规点”上我早就想明白了,纪检组拿我的家人要挟我,我不能因为纪检组整我,让妹妹的家庭散了吧!

  2、2013年12月,聂惠军主持制定了《环科院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该《办法》未征求股东会意见,未得到出资人批准。按此《办法》,2014年聂惠军实际领取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等共计63.4206万元,其中重复领取工资1.8万元,违规领取绩效工资42.7万元;2015年应当领取72.22万元,已经领取34.0425万元,其中违规领取3.06万元。

  事实与理由:

  1、《环科院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是在两个多月的时间,经过全体职工会议讨论多次,所有职工签字同意的,上报了环保厅的,这是环保厅所属三家企业的一贯做法,环保厅从来也没有对哪一家企业的类似情况下过批复;环科院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出资人是虚拟的,并没有投过一分钱的资,既没有股东会,也没有出资人,环科院的资本积累全是职工辛苦挣来的,用的办公场所还要给环保厅出租金的,并没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投入过一分钱,何来股东会?哪里来的出资人?这怎么能叫违规?纪检组情况都搞不清楚,为了整我,就这样妄加推测制造罪名!?难道我非要按照纪检组所说的那样去造假吗?这能是实事求是吗?

  2、《环科院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到现在都在实行,每个人都在执行,为什么对我一个人就不能实行?是该《办法》违背了企业实际,还是妨碍了企业发展?要没收应该把全院职工的绩效都没收了,为什么只没收我一个人的?要违规大家都违规呀,就我一个人违规?这是什么道理?

  2013年《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懂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权力:

  1、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议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算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8、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利用职权,先后与本院几名女职工保持或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将其分别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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