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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原宁夏国资委纪检组诬陷他人的事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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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0 02:04: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五、严重违反群众纪律

  2015年5月,聂惠军唆使社会闲杂人员宋某某等人,在环科院办公室,对本院知情职工马某当众进行威胁恐吓;2016年8月,聂惠军默许社会闲杂人员对本院副院长陈某进行人身威胁。

  1、2015年5月,马涛等人煽动本部门职工闹事,将办公室主任董孝章气的旧病复发、浑身发抖、不能上班;马涛本人在财务室闹事,与会计吵架,强行要财务人员给他的假发票报销,我让司机把马涛叫来,把马涛批评一顿,叫他有啥事好好说,这就叫“威胁恐吓”?在一个单位我作为领导难道可以不闻不问,任由马涛为所欲为、为非作歹、搅乱正常的工作秩序?纪检组为了整我就可以是非不分,不问轻混皂白、颠倒是非?马涛是你什么人?给了你多少好处?

  2、我不知道“默许”是个什么概念?就是“莫须有”吧!2016年8月,我已被停职检查,在家里待着等待调查,我不知道“默许”了哪些社会闲杂人员?我认识他们吗?我是怎么联系他们的?怎么授意他们威胁陈燕的?这是谁的一面之辞?这不就是“躺着中枪”嘛!他们罗列罪名的手段卑劣到了极点!   

  六、严重违反工作纪律

  1.        不正确履行从严管党治党责任。任期内环科院党支部软弱涣散,院内职工纪律松弛;2015年未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费未按标准收缴,其中聂惠军本人2014年少缴党费3860元,2015年少缴5850元,2016年少缴1798元。

  事实与理由:

  1、2015年没有召开民主生活会这是事实,按照支部的分工,这项工作主要有支部副书记陈燕负责安排组织,2015年底企业移交国资委各种资产清算以及企业经营、内部管理很多事情,我催促陈燕,陈燕踢皮球、找借口,我再没有亲自安排这件事,作为支部书记这是我的责任。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就移交企业支部情况召开了一次座谈会,会上我将环科院支部班子需要补选向组织部张部长做了汇报,她也没有给一个明确的答复;再到后来他们整我的黑材料告我,就更没有时间召开了。

  党费的收缴一直有孙强、康萌负责,都是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上缴的,我问过康萌,康萌说,其他单位都是这么缴的。纪检组检查出来的这个数字,我不知道是怎么算出来的。如果是基数算错了,少交了,那应该补交。     

  2.        2014年9月,未经招投标程序,将环科院装修工程承包给其同学郑涛。

  事实与理由:

  1、这不是事实。工程是严格走的招投标程序,这项工作具体有席存忠负责的,我曾经让席存忠找以前装修环科院老楼的装修公司,我认为老楼装修的效果很不错,但席存忠说不好找,就挂网了,郑涛虽然是我的同学,但他的合法身份是安徽第三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所有的招投标程序都是合规合法的,装修工程的全部档案至今还存在安徽第三建筑公司里。并且,工程还专门聘请了监理公司,全程监督工程质量和进度,每一项变更都有监理公司核实签字盖章,最后工程还进行了决算审计,进行了验收。我没有更多的时间精力亲自做这些事,也从来没有想过从中捞取任何好处,并且工程的质量保证金我一直都没有付,直到我出事也就是工程结束一年半以后也没有付,在我关押期间,安徽三建将宁夏环科院起诉至法院,才将质保金付给人家。既然“未经招投标程序”那么宁夏环科院为什么败诉,还要给安徽三建支付质保金?法院是依据什么判的?

  2、在这件事上,我关注的是工程质量和进度,并没有想过贪图个人私利,在我关押期间,纪检组将安徽三建项目经理郑涛押到银川市检察院审(刑讯逼供)的结果也证实,我并没有像他们想象的那样,向郑涛提过任何个人要求,更没有拿过他一分钱。装修工程程序合规合法。那么说我将“工程承包同学郑涛”意图是想说我贪图私利、收受贿赂吧,我贪图了什么私利?事实上根本没有存在他们想要的这种情况,他们这不是无病呻吟,栽赃陷害又是什么?

  3、对环科院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凭证不完善,虚列办公用品、油料、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等严重违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事实与理由:

  “财务管理混乱”的标准是什么?“财务凭证不完善,虚列办公用品、油料、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都是哪些?每年国资委都要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还要对纳税情况进行汇算清缴,一年要审计几次,每次审计要将近一个月时间,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吃干饭的,他们就没有发现?“财务凭证不完善”是要我把会计的工作也干上?凭证完不完善要我来审核把关?这不是胡扯嘛!实际上根本就不属于什么“虚列开支”,都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有的可能当时没有取得发票后有经手人补的发票,有的票据不合要求,按财务要求重新开的票据。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付的标准是宁夏环评行业最低的,国家级、省区级体制内的专家又不能在报销单上签字,但又不能不给人家发,不然人家能有你好果子吃?烟酒的发票不能入账只能变通处理等等。这些都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怎么能是“虚列开支”?他们是不了解企业实际情况,不懂财经法规?就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妄下定论?党纪国法拿在他们手中就是这样办案的?这种脱离实际的形式主义工作态度?他们能代表组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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