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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原宁夏国资委纪检组用马涛领钱的证据来证明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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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原宁夏国资委纪检组用马涛领钱的证据来证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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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飞凤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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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02: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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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纪委监委各位领导,大家好:
后来马涛集团内讧在2017年春节前后的一个晚上聚餐时,马涛带领黑社会马仔一帮人将正在饭馆吃饭的原环科院职工王怀香、柳辉等人进行殴打,并砸毁餐厅餐具具若干后,扬长而去,气焰嚣张,不可一世。
2015年底,宁夏环科院移交宁夏国资委管理,马涛诬告我,说将其虚报套取的101909.65元钱给了我,2016年8月宁夏国资委纪检组不问青红皂白将我“两规”,抛开马涛当时领钱签字的事实,抛开原始会计记录,对我刑讯逼供,对出纳员威逼诱导,(录音证据)以两年后特定条件下自相矛盾的口供作为定案依据,反认定我“贪污”,将我判刑二年半,罚金15万,真是不分是非、黑白颠倒!
二、用马涛签字领钱的证据来证明我“贪污”,纪检组用的是哪家的法纪?是何居心?
1、2014年7月4日出纳支付现金时的“情况说明”(支付现金凭据),(79778+960=80739元)马涛签字领了钱;
2、2014年7月22日会计孙文娟(财务软件)账套现金日记账摘要栏清楚的记录“付马涛报销款”四笔3518元,1129元,565元,80738元,计85950元;
3、2014年6月23日出纳康萌手工现金日记账“支付马涛差旅费22131.65元”;2014年7月“付马涛购图书材料”、“付马涛餐费”、“付马涛燃油费”、“付马涛专家咨询费”、“”“付马涛业务费”1680元、1129元、565元、3518元、20000元、27000元、52778元,“付孙文娟税金960元”计129761.65元;
4、2014年7月22日会计账套现金日记账“付马涛报销款80738元”与马涛7月4日领钱签字凭据(情况说明)(79778+960=80739元)是一致的;
5、此笔马涛报销款中代报会计“孙文娟税金960元”,在2014年7月4日出纳康萌的手工现金日记账如实记录“付孙文娟税金960元”,足以证明出纳康萌记账是谁领钱记谁的账,日记账记录是真实可信的。
所有的事发当时的原始证据,都可以证明是马涛领了钱,原始证据既是书证、也是物证,那么两年以后,国资委纪检组办案时为什么又变成我“领钱”了?
马涛作为当事人、与我有怨仇的人(案发时已离职一年多),按照《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规则》其证言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其证言与原始证据存在明显矛盾,明显不合常理(签字不领钱),其本身就是怀恨在心、逃避责任、诬陷嫁祸他人,丁军等人不做调查研究,不了解实际情况,却偏袒偏信马涛的谎言,蓄意制造冤假错案。
出狱后我与康萌、孙文娟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康萌、孙文娟的证言在侦查、起诉、庭审阶段都没有经过与申诉人辨认、核对确认、质证、对质,其证言明显存在被欺骗引诱、违背本人意愿的情况,不是本人真实的陈述,且孙文娟的笔录且与本案无关,不能起到证据补强作用;很明显这是纪检组在蓄意制造证据。
至今我都搞不明白,马涛2014年6月份报销,为什么当时没有报销完?为什么要挂账“其他已付款——马涛”?挂账数字是多少?纪检组明明知道马涛签字领钱了,财务手续完备,为什么还这么明目张胆地嫁祸与我?
大量证据证明,纪检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不亮明身份、刑讯逼供、威吓恐吓、威逼利诱、不如实记录当事人证言、隐匿主要证据等违法行为,因此,所采用证言内容与主要证据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违背常理(签字不领钱),无事实依据,这些证人证言都是纪检组蓄意制造的。
事实与证据:1、聂惠军申诉自述(申诉材料2018.9.30)
2、聂惠军在银川看守所有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姓秦的检察官做的同步录音录像(约2016.10)
3、聂惠军一审开庭写的陈述词(2017.1.8)
4、聂惠军在银川看守所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及要求弟弟更换律师的笔录(2017.6.22)
5、聂惠军、张兵二审时的陈述及书面材料(2017.8.21)
6、张兵申诉书(2019.5.12)
7、张兵被刑讯逼供照片(2016.9.21)
8、聂惠军与原会计戴学燕谈话、通话录音(2019.4.8,2019.9.10)
9、聂惠军与出纳康萌通话录音(2019.5.7)
10、聂惠军与原会计孙文娟通话录音(2019.12.14)
11、聂惠军与原安徽三建项目经理郑涛通话录音(2019.8.31)
12、聂惠军与原宁夏环科院副院长徐美荣通话录音(2019.9.3)
我请求自治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还原实事真相,洗清我这“莫须有”的罪名,惩办真罪,维护法律尊严,伸张社会正义,让这天大的“讽刺剧”早日谢幕,让反腐败斗争回归到客观公正、依法治国的法律轨道上来,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反腐斗争的正能量!
此致
敬礼
举报人:聂惠军
2020年元月1日
注:出纳康萌现金日记账记录
注:2014年6、7月会计财务软件现金日记账记录
注:马涛2014年6月26日领钱签字的凭据
注:马涛2014年7月4日领钱签字的原始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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