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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家族成员掏空企业 仲裁委缘何屡错屡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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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家族成员掏空企业 仲裁委缘何屡错屡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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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4 06: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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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浦头公司)大股东周某某(持股90%)反映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志军与其父亲林和平控制的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晟公司)、以及其妹妹林志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厦门群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群伟公司)几家公司互相勾结,利用控制、掌握公司公章优势,伪造公司虚假债务和合同。厦门仲裁委员会越权违规受理案件,在多次裁决被法院撤销的情况下,依然继续为林志军家族相关企业间虚假债务背书违规仲裁,充当虚假仲裁的幕后“保护伞”。(记者/张文清)
父子“演双簧”虚增工程款 法院否决仲裁裁决
根据资 料显示:浦头公司注册成立于2005年10月21日,原法定代表人林志军。周某某于2007年10月19日成为浦头公司股东,占股10%。2012年6月,周某源通过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又购买了浦头公司股东林志军转让的80%股权。2015年1月22日,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股权过户转让登记备案,周某某占浦头公司总股份90%、林志军控制的厦门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股10%。
2009年6月8日,浦头公司投资开发位于漳州市的“万嘉现代城”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2.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万多平方米。
2015年2月16日,浦头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决定免去林志军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周某动为新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浦头公司大股东周某某称,自从2012年自已变成公司大股东后,公司股东间开始矛盾激化,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军为了达到仍实际控制公司和掏空公司资产的目的,林志军利用家族成员间公司虚增债务关系、抵偿公司资产掏空公司。同时利用个人关系给政府行政部门施压,至今因为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一纸会议纪要,市场监管部门仍未给公司做法人变更,企业公章被林志军变相实际控制。
2014年9月18日,恒晟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根据与浦头公司2008年6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2008年6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2011年7月5日签订的(工程款抵偿协议书),诉请浦头公司支付3.98亿元工程款,林志军代表浦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席仲裁。
仲裁委于2014年9月29作出厦仲裁字[2014]第396号裁决书,支持了恒晟公司的主张,要求浦头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亿元。
浦头公司大股东周某某认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志军恶意与其父林和平串通,通过林和平挂靠的建设施工单位恒晟公司与浦头公司共同伪造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工程进度及工程款确认书)、(工程款抵偿协议书)等虚假书面证据。
首先,2008年6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款总造价只有1亿元;2008年6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就将工程款总造价虚增到3.5亿元,并约定由仲裁委仲裁条款,仅仅10天时间就增加了2.5亿元工程款;2011年7月5日签订以1号楼抵1.8亿元的(工程款抵偿协议书);2011年7月7日签订(浦头公司万嘉现代城商品房认购书),将抵偿协议书内抵偿工程款房屋过户给林和平的小儿子林志聪,这几份发生在父子间的关联合同明显是为了先虚增工程款,再签订抵押、置换协议掏空公司资产而伪造的。其次,2009年12月浦头公司曾向工商银行漳州新浦路支行申请房地产专项开发贷款4900万元,该专项开发贷款最终都支付给了施工单位恒晟公司,但林志军、林和平及其挂靠的恒晟公司三者均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这一付款事实。
2017年6月,浦头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周某动以林志军父子伪造证据,仲裁机构没有案件管辖权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漳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定不予执行厦仲裁字[2014]第396号裁决。
2017年7月17日,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施工方恒晟公司在收到了浦头公司4900万元工程款,因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仲裁机构陈述这一事实并提供证据,现在周某动为法定代表人的浦头公司申请不予执行本案的裁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采纳。(2017)闽06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仲裁委作出的厦仲裁字[2014]第396号裁决。
扑朔迷离的多笔债务:现“阴阳”合同
浦头公司大股东称,在漳州中院作出不予执行仲裁委作出的396号裁决书后,林志军又联合其妹妹林志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群伟公司再次通过伪造借款合同,虚构巨额虚假借贷关系,试图掏空公司资产。
2017年9月12日,群伟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称,2006年7月17日与浦头公司签订(借款合同);2011年12月2日,双方之间签订了一份(借款确认协议书),浦头公司尚欠群伟公司借款本金77760789.59元,利息17802897.84元,约定产生纠纷后,由厦门仲裁委管辖。
2017年10月18日,厦门仲裁委作出厦仲裁字20170585号裁决书,裁决浦头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7760789.59元,利息97911424.15元。
浦头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动称,林志军和林志香两兄妹间向仲裁机构提交的(借款合同)和多笔资金往来协议漏洞百出。其中2006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就出现了向会计审计机构和向仲裁机构提交二个版本“阴阳”合同。
在一份群伟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与浦头公司2006年7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厦门仲裁委员会管辖。而群伟公司向仲裁委提供的这笔(借款合同)第五条变成了因本合同发生纠纷,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它条款均一致。
(阴阳合同)
对于此案,我们将进一步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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