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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窦娥,今有李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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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7 20:32: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古有窦娥,今有李成志

  我叫李成志,男,1974年5月出生,电话18404357123,2015年12月16日被辽源市龙山区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起诉到辽源市龙山区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被辽源市龙山区法院以《(2016)吉04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玩忽职守罪定罪免处,对此起诉和判决本人不服,因为我是被冤枉的被陷害的,有人故意在此案中制造假证,销毁证据,以达到让我承担罪责,使真正的责任人逃脱刑罚,让我当替罪羊,事实和理由证据如下。在此次案件中,使用的证人证言都是和本案有关联应该承担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的证言,且这些人的证言谎话连篇,却出奇的一致,明显是已经建立攻守同盟,串供,只为了在本案中推脱责任,好让我当替罪羊顶罪,而长达八个月的侦查也给了这些人充分的时间去运作。在本案件中居然采用别人伪造我签名的罪犯外诊审批表作为书证。明显是有人想让我顶罪,伪造证据,因为司规定罪犯外诊审批表审批必须由监区长签批。在我安排到辽源监狱三监区工作时,监狱曾经下发分工文件,玩忽职守罪首先应该确定我工作的职责和分工,这份重要的书证在长达8个月侦查时间侦查人员不去调取,给个别别有用心神通广大的人去毁灭证据的时间和机会。个别人神通广大,为了陷害我让我顶罪,对我的人事档案做手脚,消除对我有利证据,伪造我的档案,最明显的是伪造了我2015年年终评审表,在表上详细描述我工作分工等,欲盖拟彰。本案中最重要的书证,侦查人员不去调取,就是罪犯档案,在那里有罪犯的日常管理月考核分表,只有对罪犯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的民警和监区领导才有权签字,这么明显的可以证明责任人的证据,侦查人员却选择性忽略,可见是有人只想让我当替罪羊,不想查真正的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张云鹏在辽源市多个部门机关工作过关系良好,我记得在罪犯黄某打伤罪犯高某的狱内犯罪的案件中,就是由张云鹏从中斡旋帮罪犯黄某找相关人员调解的,帮黄某成功免于此劫。综上所述,我所了解的和掌握的只是这个案件的一部分,仅从我所了解的事实和证据就已经充分证明有人陷害于我,通过让我顶罪的方式来逃脱罪责,恳请相关部门彻查,以还我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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