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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曹县苏集镇葛楼村女儿被害没有公诉,悬案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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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1 20:53: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是李现品,男,77岁,住山东省曹县苏集镇葛楼村,电话: 15726022721,反映女儿李玉梅,当年18岁,1999年3月10日,在学校晚自习放学回家路途中被奸杀后,尸体投入机井内。发现尸体,曹县公安刑事局长韩俊、检查院邵广栋与45名干警调查、取证,将嫌疑人周洪春抓捕归案。

  1999年8月10日,人民检察院向李现品送达告知书,周洪春犯“故意杀人罪”(以下复印件1)。

  根据周洪春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在侦查阶段供述录音录像,作案凶器铁锤把,作案血衣,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见1999年12月13日,曹检刑报字(1999)第10号(以下复印件2)同意该案送菏泽分院审查起诉。记者左军采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曹县电视台、菏泽日报作详细报道。校长王本贤、村支书葛焕修与受害方向镇、县公安局送了锦旗。

  就在反映人等法律对周洪春严惩中,却等来了惊天骇人的消息:周洪春被释放。嫌疑人周洪春199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2002 年5月22日菏泽市建议变更强制措施,被菏泽市检徐方、相关部门张克秀释放。后来于2002年7月13日转取保候审,周洪春下落不明,司法机关至今未对该案作出任何处理。

  此后反映人每年到市、省、京上访,要求破案。2005年8月19日、24日,曹县公安机关作出了周洪春杀害李玉梅“简要案情”报告及“李现品上访答复意见书”(下复印件3、4)称: (1)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周洪春为杀害李玉梅的凶手,已“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2)李玉梅尸体被盗是另起案件。 从此反映人女儿李玉梅被杀害一案,就无人管了。

  后经反映人多方打听,知情人告知,反映人才得知事实真相: 2000年3月份菏泽分院第二次接卷,更换了承办人,为控申处副处长王星军(苏金九下属)。因市检分院党组书记苏金九与周洪春姥爷是亲密无间的战友,得了周家好处,苏金九从中周转活动,参与办理本案的检察官及民警均受指令或受其好处,做出徇私枉法的行为,才导致周洪春至今未受到任何惩处。

  (- -)当时案件查明:杀人犯母亲,拿给陈洪银壹万元好处,致使陈洪银威胁反映人,不让反映人报案,要与周洪春私了。后因反映人报案,陈洪银被判刑五年。

  (二)在没告诉公安机关的情况下,周洪春父母聘请律师私下进入看守所,利用机会,告诉周洪春将自己脚、耳朵挫伤, 诬陷侦查机关刑事逼供,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制止。

  (三)案情大白,反映人按公安局安排,将女儿李玉梅尸体土葬,在菏泽分院第二次退卷后,更残忍的是反映人发现有人指点周洪春亲属,将李玉梅的尸体从坟墓内盗走。反映人报案,公安机关没有侦查,司法机关以尸体被盗不能进行二次检验为由,认定李玉梅被周洪春杀害-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司法机关复查案件,找不到被害人。这也是苏金九、王星军周旋活动的结果,没有向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起诉,致使悬案不究。

  面对以上事实,县、市两级司法机关做出了截然不同结论的情况下,把反映人交给苏集镇政府,变更强制措施,息诉罢访,让苏集相关部门看管反映人,每年均受到苏集镇以稳控反映人上访为由,非法虐待拘禁,限制人身自由。 更残忍是接访人员,把反映人交给黑社会人员,蒙蔽双眼,嘴里塞上手纸,并毒刑,致使反映人,浑身瘀血,骨折。妻子悲伤过度,长期因病住院,求告无门,也没有得到救助政策。万般无奈之下,再次向领导反映,反映人跪爬,滴血,磕头请求领导,百忙之中过问下我这个草民的天大冤案,反映人子孙后代不会忘记领导的英明恩情。

  电话: 1572602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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