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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私刻公章有效,广西一企被拖入千万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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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9 23:44: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刊记者  佟威

       李女士花9000余万收购了贵港市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宇置业”),成为她投资噩梦的开始。天宇置业的幕后控制人莫某在股权转让了80%后,先后私 刻了多枚天宇置业的公 章,为自己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并做还款计划,直到被诉讼,李女士一直被蒙在鼓里。

       更为蹊跷的是,河池市两级法院对莫某私 刻公 章的行为置之不理,却在判决中支持原告河池市铠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铠丰小贷”)的诉求,将一个无辜的企业拖入一场场官司中。

       购买公司股权后深陷套路纠纷

       2014年9月18日,从深圳来到广西贵港市投资的李女士,与天宇置业幕后控制人莫某签订了一份《贵港市天宇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下称《合同》),李女士以3200万元购买天宇置业80%股权。

      《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由莫某幕后控制的广西兴业民旺农资有限公司,下称“民旺公司”)保证转让给乙方(李女士)的股权是甲方在天宇置业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同时,甲方把公司的全部相关的经营证照及公司公 章、法定代表人印章、银行印鉴及印鉴卡等全部移交给李女士保管,并约定,在此之后公司经营如有需要用到公司公 章或公司基本账户印鉴的,均须事先知会股东李女士并征得其同意后才能进行。

      该份《合同》对双方以后在公司内的权利和义务标注划分的十分清晰。

      然而在两个月后的2014年11月21日,莫某在李女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刻制了天宇置业的另一枚公 章,并为自己实际控制的民旺公司做了1000万元的《债务清偿连带保证协议》,为他早在2014年7月21日向铠丰小贷借贷的总计1000万元提供担保。

      

      (天宇置业对莫某私 刻的公 章进行的司法鉴定)

       12月30日,莫某再次私 刻了另一枚天宇置业公 章,与铠丰小贷公司签订《还款计划书》,而此时的天宇置业法人代表莫某才(系莫某侄子)未在加盖私 刻公 章处签字。

       2015年1月12日,天宇置业召开股东会议,将原公司法人代表莫某才变更为于伟。就在李女士忙于继续收购天宇置业剩余股权,打算将公司地块进行集中开发时,莫某却在继续私 刻和使用着天宇置业的公 章,暗中操作着李女士并不知情的“买卖”,将李女士和天宇置业拖入到一个又一个套路纠纷中来。

       法院认定多次私 刻公 章有效 企业陷入维权窘境

      就在股权转让后的第三天,即2014年9月20日,莫某再次私 刻了天宇置业的公 章,与广西建工集团二安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二安公司将300万元工程履约金打入天宇置业公司账户,后莫某向天宇置业谭经理谎称该300万元是朋友给他的借款,将钱款转出至其个人账户。2014年12月,二安公司因没有拿到莫某承诺的工程,将天宇置业起诉至港北区初级人民法院,要求偿还300万元履约金,无奈之下,李女士只能照价赔偿。

      2015年1月13日,就在天宇置业法人变更的第二天,又一枚私 刻公 章被莫某如魔术般变了出来,并与李某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书》,从李某处借贷300万元。

      2015年1月15日,李女士用2000万元将莫某幕后掌控的天宇置业剩余的17.5%的股份,和另外一个自然人占有的2.5%的股份全部收购,并将天宇置业4300万元债务全部清偿,至此,李女士拥有天宇置业的全部股权。

      正当李女士对天宇置业的土地进行整理和规划时,莫某私 刻公 章埋下的祸患接踵而至。2015年9月28日,天宇置业价值1.68亿元土地被河池市金城江人民法院(下称金城江法院)查封,9月30日,李某将天宇置业诉讼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下称港北法院),要求天宇置业承担莫某借贷300万元的连带责任。10月25日,铠丰小贷将天宇置业诉讼至金城江法院,要求天宇置业承担莫某借贷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

      然而,莫某私 刻公 章将天宇置业拖进的两个诉讼,却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

      一案两判,谁在打法律的脸

      2016年12月31日,对于因莫某私 刻公 章担保引起的借贷纠纷案件,港北法院做出【(2015)港北民初字第3433号】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对天宇置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李某提出上诉,2017年9月14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桂08民申68号】判决:驳回李某再审申请。

      而同样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河池市,因莫某私 刻公 章所引起的借贷纠纷担保案,却有着截然相反的判决。

      案件的蹊跷之处在于,莫某霖与铠丰小贷在2014年12月18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双方案件管辖法院为金城江区法院。2017年4月5日,金城江区法院做出【(2015)金民初字第1950号】判决,在法院审查中记者看到金城江区法院的观点是:合法借贷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对《借款合同》、《承诺书》、《债务清偿连带保证协议》、《还款计划书》均予以确认,天宇置业对莫某的借贷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莫某私 刻公 章做虚假担保的行为却只字未提。

      李女士对记者说:“金城江法院审查认为,我和一手股东龚某同意莫某才私 刻公 章,纯属无稽之谈,如果我同意你们私 刻公 章,那我在收购股权时还收回公司公 章、印鉴、银行优盾等相关材料干嘛呢?更何况莫某私 刻的不止是一枚公 章,他自己也在一审和再审时承认自己多次私 刻公 章,次数已经多到自己都记不清了。”

      随后李女士向河池中院提起上诉,2017年11月1日,河池中院做出【(2017)桂12民终979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天宇置业出庭人介绍:开庭时间不足半小时,法官询问是否有新证据后,就宣布庭审结束了,而莫某更是和原告铠丰小贷坐在了一起。

      让人不解的是,在原审的庭审笔录中,原告铠丰小贷代 理律师向法庭表示:我们昨天还与莫某通了电话,他与代 理人还多次说把债务推给天宇公司,若要让天宇公司给予赔偿的话,总而言之就是为了围绕责任的问题……

     《公司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都城律师事务所主任桑圣元律师认为:用已经出让股权的公司,而且还是假公 章担保的,违背担保公司的真实意思,担保虚假,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显然是错误的;私 刻公 章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是正确的,相反,法院判决担保合同有效显然荒唐。公 章的刻制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莫某多次私 刻公 章,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11月28日,记者来到河池铠丰小贷公司,希望了解莫某与铠丰小贷贷款的相关程序,却发现铠丰小贷大门紧闭,楼下的大爷说,平时就没什么人上班,当记者问能否联系到公司负责人或者留下电话时,大爷表示只是认识,但联系不到。

     

    (铠丰小贷公司)

     2018年11月29日,记者多次拨通莫某的多个电话,均无人接听。

     李女士对记者说:“莫某为什么和铠丰小贷补充协议去金城江法院审理纠纷官司我不知道,但是后来金城江法院用对方不到1000万的房产保全我们超过1.6亿元的土地,其用心昭然若揭,而法院对我们土地的查封超过16个月,造成我们直接损失2680多万元,间接损失近亿元,就是逼着我们为私 刻假公 章的犯罪分子去买单。同样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判决截然相反,我们的法律在河池两级法院的眼里难道是小孩子过家家吗?”

     桑圣元律师认为:财产保全担保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担保的法律特征;财产保全担保的制度价值在于追求程序正义和维护实体公正,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如果因保全不当导致损失,由申请人及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调查受阻:多次私 刻公 章造成损失是纠纷还是犯罪?

     为了解莫某私 刻多枚公 章担保案件审判背后的故事,2018年11月28日上午,记者来到广西河池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河池中院宣传处的小夏接待了记者,让记者留下采访问题后称会电话联系记者,在离开两小时后,记者接到了小夏的电话称:“该案虽然已经由河池中院二审终审,但自治区高院已经中止执行并提审了案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我们不能接受采访。”当记者表示只是想了解执行和保全部分内容时,小夏表示:“我们领导说了,就是不能接受采访,领导的名字和职务也不方便透露。”随后挂断了记者电话。

     

    (记者到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11月28日下午,记者来到金城江区法院,了解天宇置业被超额财产保全的相关情况,门口安检人员用座机拨通了办公室人员电话,一女性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全院都出去扶贫了,我也在外面,你可以留下联系方式,我会告诉执行局覃局长和民二庭韦庭长跟你联系。”但截至发稿,记者未接到金城江区法院的任何电话,更让记者不解的是:难道该工作人员抱着座机去外面扶贫了?

     据了解,对于莫某私 刻公 章和上文提到的骗取并挪用公司钱款的行为,天宇置业已经向贵港市贵北区公安分局和贵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一年多的侦查和固定证据,对莫某进行了两次抓捕,但是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对莫某进行批捕。

     2018年11月29日,记者来到贵港市检察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宣传科科长苏勇强对记者说:“我们办案人员不在,你先去市委宣传部沟通一下,我向上级汇报,然后才能对接采访。”当记者与贵港市委宣传部对接后拨通了苏科长电话,苏科长告诉记者还要去自治区院进行对接,并告诉了一个座机号,该座机回复称会在下午联系记者,但截至发稿,记者也未接到任何答复。

     对于广西这起争议判决案的最终结果,本刊将保持关注。(来源: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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