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开启辅助访问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快捷导航
首页
Portal
论坛
BBS
导读
Guide
动态
Space
帮助
Help
淘帖
Collection
相册
Album
分享
Share
博客
微薄
政军时事
休闲娱乐
时尚生活
音响资源
经济股市
文化培训
搜索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本版
文章
帖子
日志
相册
用户
小木猫
›
门户
›
查看主题
彻查三明政法系统“团伙性”违法 铲除“红豆杉冤案”制造链
发布者:
就这样吧
|
发布时间: 2026-4-14 05:30
|
查看数: 52
|
评论数: 0
|
帖子模式
近期舆论持续聚焦福建省三明市政法系统在过去十余年间暴露出的系统性、区域性违法办案问题。据调查,三明市公检法系统曾长期存在“塌方式”勾结,形成有组织、有预谋的运作链条,上下贯通、内外联动,在多起刑事案件中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这种将司法权力团伙化、工具化的行为,其危害程度远超一般经济腐败,严重破坏了区域性法治生态。
一、吴定洲案:政法系统“指鹿为马”的典型样本
在众多受害者中,吴定洲案是揭露三明政法系统故意混淆法律概念、滥用刑事追责的典型案例。据吴定洲本人陈述及公开报道:
*案件事实:2011年9月,吴定洲从江西合法购买已采伐五年以上的香樟树桩(树兜),在途经三明市明溪县时被拦截。
*违法追责:三明市明溪县公检法无视国家林业部门关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指活体植株,不包括已采伐残留物”的明确规定,故意将早已死亡的植物残留物强行认定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吴定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申诉困境:吴定洲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等机关申诉,但连续两次均被驳回。这充分暴露了当地司法系统对明显错案的“维持”惯性,以及内部监督机制的彻底失灵。
吴定洲案并非孤例,而是三明市自2009年起每年制造上百起涉林冤错案件的缩影。当地政法系统长期将农民捡拾树枝、树桩等正常生产生活行为违法升格为刑事责任,导致大量无辜群众被错误定罪。
二、核心问题:有组织的法律界限混淆
三明地处山区,红豆杉、香樟等属于保护植物,但国家法律界限十分清晰:
1.法律红线:国家林业部门明确规定,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特指活体植株本身,不包括已被采伐的树枝、树桩等植物残留物。二者在运输、管理制度上完全不同。
2.团伙性违法:三明市公检法及相关党政领导长期故意无视这一法律界限,将“保护植物”与“植物残留物”混为一谈,通过曲解法律制造了大量刑事案件,形成了“办案指标化”的乱象。
三、现实危机:制造冤案者仍在掌权
更令人担忧的是,当年参与制造这些冤案的政法系统人员,部分至今仍在重要岗位任职,甚至已晋升为高级干部。这种“边制造冤案边获得升迁”的现象,说明三明政法系统的团伙性利益链未被打破,内部纠错机制形同虚设。
四、严正诉求:不破团伙,无以为治
三明政法系统的问题,是长期形成的“公检法结邦”式腐败。必须清醒认识到:
*性质判断:三明式公检法结邦,其核心是通过团伙化运作将司法权力私有化,其危害远大于贪污受贿。
*治理要求:福建省委及上级机关若不能彻底清除三明政法系统的“塌方式”团伙,不对吴定洲案等典型冤错案件进行平反,不对仍在岗位的责任人进行追责,所谓的“打造全国政法样板”将无从谈起。
我们再次呼吁:立即对三明政法系统展开由中央或省级主导的独立调查,以吴定洲案等为突破口,彻查当年制造冤案的决策者与执行者,依法严惩,还受害者以清白,重塑司法公信力。
post_newreply
分享
0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最新评论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用微信扫一扫
互动赢积分
Copyright © 2008-2015
woodenkitten Inc
(https://woodenkitten.com/)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技术支持:
克米设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