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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国贸新天地项目合法利润被侵占司法程序亟待公正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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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背景

    2008年2月,宁夏龙凤药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约定以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6.25亩土地使用权与货币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税后利润按3:7比例分配(龙凤药业公司30%、利鑫公司70%)。2009年6月,经银川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批准,项目用地置换至金凤区新昌西路北侧现址,面积扩增至30.2亩,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及商服,利鑫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2010年7月,我方银川嘉河养殖有限公司、龙凤药业公司与利鑫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明确我方承继龙凤药业公司在合作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成为项目合作方。

    项目2013年竣工后,利鑫公司作为项目开发主体,独自掌控销售回款、成本核算等核心凭证,在未与我方协商结算的情况下,擅自将11488.91平方米房屋登记至自身名下,8048.88平方米房屋登记至其子公司宁夏国贸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构成单方提前分配合作利益。而我方作为合法合作方,始终未获得应得利润分配,多次与利鑫公司协商无果后,引发系列诉讼。

    【案例分析】

    一、四级法院审理关键进程及裁判要点

    宁夏高院一审:奠定利润分配核心依据

    宁夏高院(2015)宁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10-49页事实认定及法院认为部分)作为案件基础裁判,经详细审理查明关键事实:项目总建筑面积90204.91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75312.64平方米,截至我方2015年8月起诉时,可售房屋598套仅剩39套未售,已售面积占比超93%,符合利润分配的实质条件。且宁夏高院在案件事实查清过程中,发现国贸新天地小区三栋住宅楼下均存在储藏室,该部分储藏室资产未被计入项目清算范围。

    法院依法委托四大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宁夏正业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核算建安成本、宁夏正业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屋及车位市场价值、宁夏中翰中天税务师事务所核算应缴税金、西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宁夏分所审计项目利润。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理论税款数据为173294952.28元(含流转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最终法院综合鉴定结果确认项目税后净利润141681283.76元,判决利鑫公司向我方支付利润分配款42504385.13元(141681283.76元×30%),并支付自2015年8月25日起的相应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判决同时明确核心边界:利鑫公司仅可就39套未售房屋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评估价的部分,以及2014年后产生的结算、办证、维修、财务核算等小量管理费另行主张权利,未授权其对车位、自建自留房屋等其他资产提出重新分配请求。

    最高法二审:维持终局裁判规则

    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终850号民事判决(48页维持部分)对宁夏高院的审理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予以全面认可,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进一步明确:合作双方系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合作开发关系,利鑫公司可另行主张的范围严格限定于39套未售房屋相关利润风险及特定小额管理费,不得扩大至其他资产或费用,确立了案件不可突破的终局性裁判规则。

   
    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39套未售房屋利润差额应分配

    被侵权方获取的新证据显示,39套未售房屋的实际销售总价为52769729.89元,高于宁夏正业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9年出具的评估价47507100元,差额为5262629.89元。根据3:7的利润分配比例,我方应额外分得该部分差额利润1578788.97元(5262629.89元×30%),原审法院未核算该部分收益,导致利润分配结果显失公平。

   

   

    被侵权方核心观点与明确诉求

    核心观点

    1.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保障,兴庆区法院与银川市中院突破最高法、宁夏高院生效判决界定的审理范围,将不属于“可另行主张”的地下车位纳入审理,属于涉嫌程序严重违法;兴庆区法院对我方财产违法全封、对我方解封申请置之不理,金凤区法院迟延解封我方资产,且利鑫公司在2026年2月再次诉至金凤区法院并对我方900多万资产重复查封,一系列行为严重侵害我方财产权益,相关裁判结果及保全行为均不应被认可;

    2.利鑫公司通过伪造车位销售证据、以关联交易低价转移146个车位、隐瞒近900万元车位租金收益、虚增项目成本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还多次恶意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滥用诉讼权利,原一、二审法院未依法核查证据真实性与客观性,导致事实认定根本性错误;

    3.项目利润核算应基于真实交易、实际缴税凭证及完整收益数据,原审采用173294952.28元理论税款、无视高额车位租金、违法分摊费用的核算方式,严重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而各级法院在财产保全、解封环节的涉嫌违法违规操作,更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相关规定;且宁夏高院已查清国贸新天地小区三栋住宅楼下的储藏室未被计入项目清算范围,该部分资产对应的收益亦应纳入合作项目利润进行分配。

    被侵权方要求

    1.撤销兴庆区法院(2024)宁0104民初9539号民事判决及银川市中院(2025)宁01民终20号民事判决,驳回利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利鑫公司2026年2月向金凤区法院申请的对我方900多万资产的重复查封措施;

    2.依法认定利鑫公司提交的车位销售凭证为虚假证据,确认146个车位对关联方及员工的低价抵顶行为无效,追究其伪造证据、转移合作资产、滥用诉讼权利的法律责任;

    3.责令利鑫公司提交地下车位2013年至2024年的租金收益台账及收费凭证,按实际300-400元/位/月的标准核算租金收益(约896.7万元),将该部分收益纳入项目总利润,按3:7比例分配给被侵权方;同时责令利鑫公司提交国贸新天地小区三栋住宅楼下储藏室的相关处置、收益凭证,对该部分未清算资产进行核算并按3:7比例分配相应利润;

    4.依法向税务主管机关调取“国贸新天地”项目实际缴纳税款的完整凭证,以实际缴税金额重新核算项目成本,纠正原审按173294952.28元理论税款核算的错误;

    5.采纳39套未售房屋实际销售的新证据,判令利鑫公司向我方支付该部分差额利润1578788.97元;

    6.维持宁夏高院(2015)宁民初字第27号及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终850号判决确定的核心利润分配规则,应判令利鑫公司足额支付剩余未履行的利润分配款及利息;

    7.依法核查兴庆区法院违法查封、拒不解封被侵权方财产及无故移交案件的行为,核查金凤区法院2025年12月25日立案后迟延至2026年3月12日解封我方资产的行为,核查金凤区法院在执行利鑫公司期间,未告知我方即作出第一次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恢复执行后又擅自解封车位并再次终本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监督利鑫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并全面核查利鑫公司是否存在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

    8.依法查清兴庆区法院仅判决我方承担490余万元款项,却违法查封我方近4000万元全部资产的事实,责令兴庆区法院立即解除对我方超标的查封的资产,明确追究因兴庆区法院拒不解除超标的查封行为给我方造成巨额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及赔偿责任。

    执行阶段涉嫌关键违法违规问题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金凤区法院存在多项严重侵害我方权益的行为:一是涉嫌违法解封已保全的利鑫公司财产,纵容其拒不履行最高法与宁夏高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导致我方胜诉权益长期无法实现;二是对利鑫公司通过低价抵顶关联方转移146个车位、隐瞒租金收益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未依法核查,未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未能有效保障司法裁判的强制执行效力;三是我方在金凤区法院申请执行利鑫公司期间,法院作出的第一次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我方概不知晓,在第二次恢复执行后,我方亦在不知情的前提下,法院擅自将车位解封,解封后又将我方案件予以终本,严重剥夺我方的执行知情权与参与权。加之兴庆区法院在财产保全环节对我方财产违法全封、对我方解封申请不予理睬,后无故移交案件,金凤区法院迟延解封我方资产,且利鑫公司借机在2026年2月再次诉至金凤区法院并对我方900多万资产重复查封,各级法院程序违法与利鑫公司恶意行为交织,严重侵害我方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性与权威性。此外,小区储藏室资产未纳入清算,利鑫公司未披露其处置及收益情况,进一步损害我方的合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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