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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公司被指滥用诉权 拆分诉讼规避管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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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4 01:35: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诉讼案件中规定管辖是为了便于法院审理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然而,北京一企业为了恶意的诉讼动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和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将一原本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意拆分诉讼,现被诉方已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2012年8月16日,北京兴盛合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合公司)与北京鸿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兴盛合公司承租某科技大厦。兴盛合公司交纳首期租金后,又投资上亿元解决了规划、消防验收、工程等各项问题,直至2015年底,大厦才开始正常营业。根据合 同约定,兴盛合公司取得了该大厦的经营权和使用权。

曾雇 佣犯 罪前科人员纠 集 百 名 社 会 人 员 强 占大厦

鸿兆公司看到承租方物业收益良好,便私自毁约,违背合 同约定。2017年8月28日,鸿兆公司以兴盛合公司拖欠租金及物业收益,不按约定擅改使用功能等理由,将兴盛合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为了实现强占大厦物业的管理权,2017年9月3日,鸿兆公司负责人郭某山安排其手下侯某民,令其雇 佣百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和保 安冲进大厦院内将大厦团团围住,其中20余名头剃光头社 会 人 员闯进大厦内部,非法控制物业办公室、财 务 室、监 控 室,打 砸 财 物。通过胁 迫、拖 拽等恶劣手段强行将兴盛合公司物业人员拖出工作场所,企图强行接管物业管理权。后经当地公 安 机 关介入以及物业公司人员奋起反抗,驱离相关人员,大厦才得以恢复正常经营。目前,该案已由公 安 机 关立案受理并处于刑事调查程序中。



据知情人透露,到大厦闹事的这些社会人员均由侯某民所雇 佣,侯某民已跟随郭某山近十年,是郭某山的同乡且侯某民曾经有过两次犯 罪前科。

兴盛合公司表示,在当前中 央所部署的开展扫  黑 除 恶专项斗争大环境中,期盼中 央扫  黑 除 恶督 导 组以及北京市公 安 机 关能彻底深挖之前暴 力抢占等不法行为的幕后操纵者和指使者,并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将其绳之以法,以严肃法纪,维护兴盛合公司正当财产利益和被打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滥用诉讼权利拆分标的规避管辖

鸿兆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 同,2017年9月28日又提请了撤诉申请,2017年10月23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准许撤诉。







撤诉后仅仅一个多月,即2017年11月28日,鸿兆公司再次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兴盛合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基于同一法律事实,2018年3月13日,鸿兆公司又向海淀法院提起两案诉讼,分别请求将租赁房屋交万豪物业公司管理、请求兴盛合公司支付超额租金及物业费收益分成。

兴盛合公司认为鸿兆公司拆分标的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两起案件均属于同一个案件,管辖权存在问题,逐依法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拆分标的规避管辖的行为理应予以纠正

兴盛合公司认为,上述三案基于同一份合 同产生、法律关系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且鸿兆公司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也基本一致。就涉案争议,鸿兆公司曾先后提起三次诉讼,其目的在于不断拆分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妨碍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2017年8月28日,鸿兆公司向一中院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合 同、申请人支付租金损失14022.94万元、保留主张年租金超过6000万元部分分成和物业收入分成的权利。因合 同总标的高达6.4亿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之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该案应由北京高院管辖。此后,鸿兆公司为逃避北京高院的管辖而申请撤诉。

2017年11月28日,鸿兆公司向一中院提起诉讼,不再请求解除合 同,仅要求支付房屋租金14261万元及利息损失1059.51万元。2018年3月13日,鸿兆公司就同一争议在海淀法院提起的第三次诉讼。由此看出,鸿兆公司的做法是典型的拆分标的行为。其目的就是“化整为零,规避管辖”。该行为违反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属于极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理应予以纠正。

如若鸿兆公司不再提起解除合 同的诉讼请求,该案也理应由北京市一中院统一审理。

案件如果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则等于堂而皇之地允许并支持鸿兆公司将原本属于一个合 同项下的诉讼强行拆分,间接鼓励鸿兆公司故意浪费司法资源和增加各方当事人诉累的不当行为。同时,也因为鸿兆公司的分拆诉讼行为导致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维护稳定的社会交易秩序。

因多起纠纷被列入失信黑 名 单

据了解,鸿兆公司还涉及多宗经济纠纷案件,目前有多条公开记录在案的失信信息。其中鸿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郭某山对外负有巨额债务,且多已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根据执行法院公开的信息,郭某山已经被法院强制执行,冻结了价值近亿元的等值财产,并被冻结了鸿兆公司的股权。






据悉,针对2017年11月28日鸿兆公司向一中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北京市一中院已于8月20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下次庭前会议时间为9月1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于8月13日对兴盛合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理,目前尚未出裁定结果。

最后兴盛合公司表示,鸿兆公司其行为系恶 意滥 用程序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拖延案件审理进程,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相关法院应当对其予以纠正。(常路 王辉)

来源:随州楚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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