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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商局原注册局长刘永信滥用职权致数十亿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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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 07:27: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实名举报揭开煤炭黑幕冰山一角

  ——陕西省工商局原注册局长刘永信滥用职权致数十亿集体资产失

  中省纪委、监察委和全国各大媒体及领导:

  我们是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的、东梁村小组、鸟兰沟村小组和大盘沟村小组,共四个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今来信网上实名公开举报:陕西省工商局原注册分局局长刘永信,在府谷工商局高凤枝的配合下,滥用职权导致数十亿集体资产流失一案。

  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1994年1月,黑石岩村委带领全体村民即东梁、乌兰沟、大盘沟、大盘梁、黑石岩五个自然村全体村民共同申办了黑石岩煤矿。1994年8月14日,由市煤炭局颁发办矿前期证,拿到前期证因缺少建矿资金,村委会以承包经营的方式引入榆林市五矿公司进行投资建矿。双方约定煤矿由五矿公司承包经营至2007年12月31日,除去建矿期限为12年。

  2000年6月,依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要求,在县煤炭局与矿管办组织下,黑石岩煤矿与相邻的大阴峁湾煤矿、昌盛煤矿进行了联并。《煤矿联并协议》约定三矿在联并后黑石岩煤矿中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上述联并行为得到了府谷县,榆林市各级主管部门的确认和批准,联并后仍称为“黑石岩煤矿”。

  黑石岩煤矿在榆林市五矿公司承包煤矿期间的2005年3月,原籍为黑石岩自然村的陕西省政协委员王艳芳(以下简称王艳芳),垂涎合并后的黑石岩煤矿的巨大经济利益,精心策划暗箱操作,指使其黑石岩村民小组长郝媚枝、侄儿王世伟王崇山、表弟王侯文等人,借黑石岩自然村村民小组的名义,(予付诉讼费及部分承包费)以解除承包合同为由将煤矿承包方五矿公司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贺世辉(现任常务副院长)未追加黑石岩村委会及另外两家联并矿方的情况下单方面、以(2005)榆民一初字第6号判决、解除五矿公司与黑石岩村委会1994年10月19日签订的黑石岩煤矿承包合同、煤矿交黑石岩自然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承包方五矿公司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髙院、二审期间王艳芳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一份伪造的未经质证的煤矿权属转移协议复印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以(2006)陕民终字第43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将煤矿交由黒石岩岩村民小组经理管理。

  2008年4月15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榆法执字第44出向陕西省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事项:一、黑石岩煤矿变更法人名称、二办理变更有关手续《附图片第一组共2张》(1)集体企业营业执照(2)协助执行通知书。

  

  2008年5月1日陕西省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刘永信在府谷工商局高凤枝配合下,未经黑石岩村民授权,将黑石岩煤矿由村集体企业注册为村民小组长郝媚枝、王候文(王艳芳表第)、王崇山(王艳芳致儿)、郝占虎(王艳芳小车司)四人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附图片第二组共4张》 〈1〉四人合伙协议弟一页〈2〉四人合伙企业第二页〈3〉合伙企业改制审核登記表〈4〉受理审查意见、核准意见一栏刘永信签名对外给律师复印时、刘永信签名被复盖、怕见阳光。

  

  2008年5月20日,郝媚枝、郝占虎、王候文、王世伟、将黑石岩煤矿,以四十万元价格一次性永久性转让给王艳芳的代理人唐志先,将合伙企业变为王艳芳的代理人唐志先的独资企业。(附图片第三组共4张:(1)转让协议第一页、〈2〉转让协议第二页(3)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4)省工商局在受理审查意见一栏郝新军签字、核准意见一栏刘永信签字、省工商局档案馆对外给律师复印时刘永信签名被复盖、怕见阳光(9)。

  

  2009年10月30日府谷县公安局、(根据黑石岩自然村村民举报)府谷县公安局向榆林市公安局请示:《关于举报郝媚枝涉嫌职务侵占是否立案的请示报告》(附图片第四组共4张》〈1〉府谷公安请示报告第一页〈2〉府谷公安请示报告第二页〈3〉唐志先独资企业营业证〈4〉整合为汇煤矿的股份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010年6月1日按陕西省政府对煤岩资源整合的相关文件,黑石岩煤矿与当中地塔煤为一个整合主体进行整合为汇能煤矿,按各自的储量整合后(原黑石岩煤矿)唐志先独资企业占65%的股份(当中地塔煤矿),苏洪涛与刘来岐占35%的股份。2010年汇能煤矿第一次股东会议,王艳芳出任董事长,导致价值二十亿元的属于黑石岩煤矿在整合后的汇能煤矿65%的股份,在省工商局刘永信违规变更后、被王艳芳掠空手套白狼夺走。(附图片第五组共4张》 〈1〉国土资源厅82号文件第一页〈2〉国土资源厅文件第二页〈〈3〉汇能煤矿股东会第一页〈4〉汇能煤矿股东会第二页)

  

  黒石岩村东粱、乌兰沟、大盘沟、大盘梁四个自然村经过漫长的申诉,终于在201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2)民监字第106号,(2012)民监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中止了王艳方手中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榆民一初字第6号判决,和陕西省高院(2006)陕民一终字第43号判决以及(2011)陕民三申字第01089号裁定、指令陕西省高院再审。(附图片第六组共4张》〈1〉高法民监字第106号民事裁定第一页〈2〉106号裁定第二页。〈3〉最高法民监字第108号民事裁定第一页〈4〉108号裁定第二页。)

  2012年10月30日,黑石岩四个自然村的刘海军、郝子荣、杨光明、苏计小四村民小组长,持府谷公安局:关于举报对郝媚枝涉嫌职务侵占是否立案的请示报告复印件去公安部上访,公安部信访室热情接待来访者,并及时转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副厅长雷呜放立即指令府谷县公安局对郝媚枝等四人进行控制,事后从省公安厅信访室内部得到了解到,此事件被榆林市委书记胡志强及时泒出四人去省公安厅阻止,不了了之。

  2013年9月23日,陕西省高院分别以(2012)陕民再字第00007号(2012)陕民再字第00008号,撤销了王艳芳手中所有的全部生效判决,指令府谷县人民法院重审。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438号判决查明。本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煤矿为被告黑石岩村民委员会申办,应为被告黑石岩村委员会所有,判决确认:“2000年5月22日被告黑石岩村委会与黑石岩自然村村民小组之间的《黑石岩煤矿权属转移协议书》无效”。此判决被二审法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275号裁定、发还重审。

  2017年8月7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再次以【2016】陕0822民初206号做一审判决,确认:原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煤矿所有权属于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民委员会。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于(2017)陕08民终4163号终审判决,将汇能煤矿内属于原黑石岩煤矿包括另外两家联并矿的股份全部判给王艳芳的代理人唐志先,判决做出撤销府谷县法院(2016)陕082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榆林市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以陕西省工商已注册为由,将黑石岩煤矿变更为唐志先独资企业为由,将属于黑石岩煤矿在整合后占65%的股份判给王艳芳的代理人唐志先。

  由于省工商局注册分局刘永信在王艳芳强大的利业驱动下,滥用职权违规将集体企业的黑石岩煤矿变更为郝媚枝等四人的合伙企业,又在榆林市法院常务副院长贺世辉的全力配合下枉法判决,致使数十亿集体资产被王艳芳掳夺而去。我们全体村民请求中纪委并监察委,陕西省监察委,依据2018年4日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该规定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的、第二类滥用职权犯罪、第20个罪名,依法查处刘永信的滥用职权行为,依法撤销陕西省工商局2008年5日12日将村集体黑石岩煤矿变更为郝媚枝等四人合伙企业的违法行为,并深查刘永信的涉嫌受贿、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名举报人、黑石岩行政村:

  东梁自然村村民小组: 现任村民小组长郝二狗 、身份证:612723197005224813

  乌兰沟自然村村民小组: 现任村民小组长刘振荣、身份证:612723197112074830

  大盘梁自然村村民小组: 现任村民小组长苏彦廷、身份证:612723196907294816

  大盘沟自然村村民小组:现任村民小组长边永后:身份证:612723197901114815

  村民代表:苏长计 :身份证:612723194905164832

  电话:13892230506

  2019年1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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