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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学院屡次违反契约精神、强行曲解协议,又遇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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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学院屡次违反契约精神、强行曲解协议,又遇枉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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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02: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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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学院屡次恶意违反契约精神、强行曲解协议
吉林高法:何妍、刘晓娟的枉法裁决,致使我千万企业濒临破产
真是万万没想到,仅仅2页的拆迁协议会搞得我濒临破产,更是没想到,再明显不过的事实被视而不见,明明违约责任在对方,案件事实证据齐全,官司确在一审、二审都输了,目前,公司背负债务1300多万,企业和家庭,深陷濒临破产之危机中。我把事实公布一下,让天下人都来评一评这个理儿!
我经营的公司全称为长春市宏盛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盛公司)。
案件回放
一、门窗承包七份合同
宏盛公司与长春光华学院(简称:光华学院)双方商定:2014年6月28日始,宏盛公司承揽长春光华学院所有的院校建筑配套门窗工程,工程范围分为:长春院校、珲春院校建筑配套门窗工程, 均由宏盛公司独家制作、供应和安装,承揽单价:390 元/平方米(不含税),承揽门窗工程量10万平方米,双方没有约定完成工期,以完成工程总量为目的,为方便施工,降低成本,双方又约定:由宏盛公司在珲春院校内中心位置投资 314.5613 万元承建4000多平方米的工程配套塑钢厂,作为完成门窗工程量10万平方米的生产加工基地,2014年末冬季,配套塑钢厂建设完毕。
施工后,宏盛公司与他人签订了10万平方米门窗的部分劳务分包合同,2015 年 1月6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总承包《协议书》(简称“总合同”)明确约定:从 2014 年 7 月始,长春光华学院所有的院校建筑工程配套门窗, 均由宏盛公司独家制作供应安装,施工及结算方式双方按单一工程施工标准及分五个阶段结算执行。
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8月16日期间,双方又签订了六份包括“长春院校、珲春院校”建筑配套门窗单一工程承包合同。
从该份总承包合同及拆分的六份单一工程承包合同可以清楚看出,事实一:工程范围包含两个:光华学院所有院校建筑配套门窗工程,即:“长春院校、珲春院校”。事实二:独家。光华学院建筑配套门窗工程, 均由宏盛公司独家制作、供应和安装,截止2017年10月26日,承揽已完成的工程造价仅为 8783817.505元(长春院校门窗工程造价 988718.95 元、珲春校区门窗工程造价 7795098.555元),不到总合同约定工程的 23%。
二、配套塑钢厂拆迁协议一:1? 03协议
2016 年,光华学院珲春工程整体被珲春市政府收购,遗漏了配套塑钢厂,由于珲春市政府急需配套塑钢厂土地,委托珲春正大公司于 2016年10月22日下达了强制拆迁通知书(简称:1022 强制拆迁通知书),强制拆迁费用 800 万元。光华学院珲春地区总裁及工程负责人于浩洋为尽快完成拆迁,代表光华学院向宏盛公司承诺光华学院以后就是维修使用一个门窗都是宏盛公司独家生产供应,并承诺提供 250 万元无息借款。宏盛公司负责人王立岭考虑到继续履行总合同和以后学院的其他教学设备等合作机会,同意了塑钢厂拆迁仅补偿150万元的条件,把拖欠已生产完的门窗货款结算,扣除已支付503.96万,余下给予结清,2017 年 1 月 3 日双方就塑钢厂损失问题签订协议书(简称“1? 03 协议”)。
三、配套塑钢厂补充协议:4? 12协议
1? 03 协议签订后,光华学院履行了部分工程款给付义务140万元后,董事长康启鹏又反悔,不同意借款,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总裁于浩洋代表光华学院再次向宏盛公司承诺以个人给王立岭个人提供250万元无息借款,按原合同补偿损失补偿150万元,增加补偿因 103 协议没履行从 2017 年 1 月至 3 月止,3个月的贷款利息等损失50万元,把拖欠已生产完的门窗货款结算,扣除已支付643.96万元,余下给予结清,光华学院给宏盛公司提供免费使用生产厂房继续给光华学院生产工程配套门窗等条件,双方于 2017年4月12日,再次就解决配套门窗塑钢厂损失及拆迁问题,以珲春配套塑钢厂为主体地位签订了协议(简称“4? 12 协议”)。
4? 12 协议签订后,宏盛公司仍正常依据总合同继续承揽施工,2017年4月26日至10月26日期间,新完成工程造价:640535.155元,使用生产电费5400元,但光华学院未按约定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于浩洋亦未借款给王立岭,2017 年 7 月中旬以后,光华学院的塑钢门窗工程不再让宏盛公司承建,转由他人施工,违反总合同中宏盛公司独家生产、制作的约定。因光华学院的违约行为,宏盛公司因劳务分包合同违约赔偿他人 216多万元。
诉讼过程
一审
2017 年 11 月 18 日,鉴于光华学院的诸多违约行为,宏盛公司依据总合同向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光华学院支付违约损失,长春光华学院在开庭时才举证412协议,因该协议与本案无关,宏盛公司庭前无法准备其他证据反驳,宏盛公司在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均针对412协议与本案无关表达意见,反复提到2016年10月22日的强制拆迁书、103协议等证据,能证明:412协议仅是对其建设的单一工程珲春配套塑钢厂损失补偿事宜而达成的解决条款,并且412协议中给付拖欠货款也包含长春院校门窗款,并申请庭后提交证据二次质证,法官刘晓娟在审理中明知以上的证据与本案有关,但未同意宏盛公司提交证据的申请,法官刘晓娟摘除长春工程不予审理,将 4 ?12 协议认定为对总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除对光华学院未付珲春院校的工程款确认外,驳回了宏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并错误把宏盛公司已付的“5400元”电费认定为光华学院交付的“54000”元电费,把2017年10月21日工程造价“87448.325元”认定为“82808.325元”。
一审开庭后第九天,2018年1月17日光华学院董事长康井山录制恐吓专辑,自报流氓出身,宣称到哪他都能保证赢,要对王立岭使用非常手段,逼迫宏盛公司撤诉,否则他会让宏盛公司人财两空。
二审
宏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供了 1022 强制拆迁通知书、1?03 协议,
二审法院法官何妍以不属新证据,而且没有履行不予采信。 2017 年 7 月 13 日光华学院给珲春市政府出具的光华学院拖欠宏盛公司大量门窗款致使宏盛公司在珲春工程正常承揽施工无法偿还贷款及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实际困难事实情况说明,法官何妍以不是宏盛公司与光华学院约定不予采信。康井山恐吓录音专辑及王立岭与于浩洋的电话、微信记录证据,法官何妍认定是私人聊天不予采信。法官何妍拒绝查明案件事实,维持原判。
五、事实错误、拆迁协议被曲解,4 ? 12 协议明显不是双方所有门窗工程的两清协议,双方合作没有结束。
1,4? 12 协议是在1? 03 协议基础上而签订的,是因 1? 03 协议未全部履行而做的补充和变更,二份拆迁协议内容相同,并承前启后、环环相扣,明显是宏盛公司在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做出巨大让步,是“对其建设的珲春院校内配套塑钢厂损失补偿事宜而达成的解决条款”的协议,并且4? 12 协议不是双方承揽所有门窗工程的两清、结束的协议,4? 12 协议签订后门窗施工还在正常继续。
2,2014 年末宏盛公司在配套塑钢厂建设上投资额为 314.5613 万元,1? 03 、4 ? 12 协议中仅150 万元补偿款,其中损失巨大,显而易见,宏盛公司之所以承担损失,目的就是履行总合同,宏盛公司至今仍想不明白,依据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4? 12 协议应仅限于配套塑钢厂拆迁,总合同价值3900万元左右,珲春配套塑钢厂720多万元左右,把投资配套塑钢厂的终极结算扩大解释为总合同的所有终极决算及变更解除。两审法院是如何得出总合同已解除的结论?
综上,综合本案事实,证据“总合同、六份单一工程承包合同及匹配的工程造价确认单、开具的长春院校316多万元发票、1022拆迁通知书、103协议、412协议、本案一审庭审记录第7页、(2018)吉2404民初2886号案件庭审笔录第18页、(2020)吉0191民初150号生效判决书、(2020)吉0191民初1240号判决书、713报告说明、4月26日至10月26日珲春工程造价确认单、部分劳务分包违约赔偿损失216万元、2018年3月19日长春、珲春剩余尚欠门窗款结清三张凭证(本案二审庭审笔录第3页)、康井山恐吓录音专辑、王立岭和于浩洋通话微信记录”已形成一个完整的闭合证据链证明体系,应进行统筹兼顾、不可偏废,说明:总合同承揽门窗范围包含长春、珲春两地门窗工程,签订412协议后双方没有两清,没有结束,合作还在继续,412协议仅是针对配套塑钢厂的拆迁协议,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不同意申诉人提交证据的申请,揪住412协议中个别对被申诉人有利的字眼大做文章,肆意把“亏欠”国家唯一词语释义“欠人财物”歪曲释解到就是“损失”(单方违约金损失、违约金损失、贷款损失、经营利益损失的解释),把阶段性单项工程的“结算”歪曲释解到是所有承揽工程的“决算”,把412协议强行解释为对总合同的变更、解除,认定“所有工程的决算和解除承揽合同”后所承揽工程还正常继续施工,其新完成工程造价64万多元,2018年3月19日还对原有长春工程和珲春工程剩余拖欠工程货款进行最后结算。
法官何妍、刘晓娟不顾宏盛公司提供事实证据,4 ?12 协议被严重曲解,本案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事实前后错误、矛盾百出,生搬硬套认定明显,二审法院明知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却不予采信,并有重大遗漏,继续维护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导致本案一错再错。两审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使本案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得出错误结论,宏盛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本案从2017年11月开始至今,旷日持久,由于光华学院的违约,从2014年6月宏盛公司承揽光华学院门窗工程施工开始,造成宏盛公司至今债务已达1300多万,至今无法偿还。
宏盛公司提起的(2019)吉24民终526号案件抗诉申请过程中,吉林省延边州检察院办案人员扑检察官代表检察院对抗诉申请不支持进行法律释解,告知申请人:因与(2018)吉民终416号案件(即本案)有既判力,且与该案有关联性,所以暂时无法支持抗诉,但412协议明显不是双方所有工程的两清协议,双方合作没有结束,416号案件认定的事实错误,其建议申诉人对本案进行申请纠错后,再提起(2019)吉24民终526号的抗诉申请。
本案 2017 年 11 月开始至今,旷日持久无法解决,更造成宏盛公司的民营企业及家庭遭受灭顶之灾,濒临破产的境况,我希望尽快纠正一二审的错误判决,给出让人民百姓信服的裁决,让世界更公平些,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解救在水深火热之中的宏盛公司及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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